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委、国资委: 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冲击,导致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其中相当部分企业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扭转生产经营被动局面,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帮助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尽快恢复并渡过难关,保证现有工作岗位不流失,不向社会释放就业压力,制定了《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扶持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相关部署,我省对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生产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政策扶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上年同期月均销售收入下降30%以上。各市还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主体税种同比、环比下降情况来进一步认定困难企业。非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经营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5%。净裁员人数为2008年9月职工人数减申报期前一个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为2008年10月1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积极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2009年以来企业销售收入和其他财务指标较2008年第四季度有所好转。 (六)做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一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一)采取联合审核认定方式。各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国资委、国税、地税等部门成立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不裁员或少裁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地税部门审查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财政、经委、国资委、国税、地税部门审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情况。 (二)按照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提出申请。拟申报企业要向其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市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三)企业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失业保险参保手册;(3)2008年1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期间的税务申报情况;(4)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与上年同期销售收入对比情况;(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08年10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及占职工总数的比例;(6)2008年10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7)2007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记录;(8)2008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09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11)审核认定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应出具《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证明》是困难企业申请扶持政策的审批要件之一。 三、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两项补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在岗培训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已按国家规定提足并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培训,对其培训费用的不足部分,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以困难企业申报期前一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作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计算基数,可优先安排社会保险补贴。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比例。 (四)各级财政对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费用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为方便操作,各市政府可采取定额方式确定人均补助标准,按照困难企业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助比例可根据企业开展培训情况有所区别。 (五)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中一项。在岗培训补贴不能与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同时享受。 四、扶持政策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持《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填写《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向其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扶持政策申请。申请在岗培训补贴,须提供开展培训的资金使用、参加人员和培训内容等方面基础材料。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批准后,困难企业即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资金拨付。岗位补贴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或差额缴费方式,按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流程,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相应账户。在岗培训补贴采取先垫后补方式,由财政部门定期划入企业账户。 五、工作进度和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市要在4月中旬前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审核认定小组,并在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困难企业的集中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可分批办理。 (二)各市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的行业和企业情况,充分考虑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地方财力承受能力和方便操作的因素,在本通知确定的政策框架内进一步具体化,确定本地区困难企业的条件、范围、比例和数量,把有限资金补贴给最需要帮扶的企业。 (三)各市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的标准、比例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失业保险基金有缺口或备付不足一年的市,不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各市要以建立失业保险扶持政策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加强基础工作,严格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不出问题。要将用于补贴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困难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困难企业真实性,防止出现虚报冒领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降低费率问题,省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备付一年以上的前提下,提出缓缴、降低费率方案(降低费率不包括养老保险),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确定社会保险费缓缴、降低费率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二是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持《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填写《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应与困难企业签订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三是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2、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略) 3、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书(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