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 张斌
(2010年3月1日)
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去年开始实施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国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局势的变化,我部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对今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做出部署。按照会议安排,我从六个方面介绍《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今年培训工作重点。《通知》明确提出,今年培训工作重点是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这主要是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作出调整。去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企业经营困难,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重点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三类群体。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都有所变化,根据形势的变化,今年,我们对今年培训几类重点对象也做了相应调整。二是落实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办11号文件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职责,张德江副总理多次明确要求加强"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农民工培训。三是按照部里提出的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部署,配合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将创业培训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内容。
二、关于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通知》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求对企业在岗农民工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1-6个月的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二是进一步强调依托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和发挥技工院校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要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要依托技工院校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要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要依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这些院校和机构在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教材教具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力,属于优质培训资源,让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才能够确保培训质量。我们强调实施分类培训,目的是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我们强调让优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目的是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另外,为支持各地开展好培训工作,部教材办将根据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的不同特点,分类整理出相关教材书目,推荐给各地使用,希望各地指导培训机构选用经认定的优质教材,以确保培训质量。
三、关于培训费用直补企业。将培训费用直补企业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的,国办11号文件也突出强调了要发挥企业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培训费用直补企业的有效办法是今年的工作重点。2008年财政部和我部下发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已对此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但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培训成本核算非常复杂,很难确定培训补贴标准;二是对培训效果的考核缺乏有效手段。为解决以上问题,经认真调研,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完善,提出可以将培训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的前提条件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无论签订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是6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培训后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企业是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因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明劳动者达到了企业的上岗要求,进而体现出培训的效果。另外,关于培训补贴标准,《通知》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我们建议,各地可以采取人均定额等方式补贴,这样便于操作。
四、关于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据财政部社保司统计,目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的支出约为80%,促进性支出仅占20%左右,其中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只有10%左右,大家都认为这样的支出结构不太合理,应该加大促进性就业资金的支出。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具有基础性作用,是促进就业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文件要求各地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对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五、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为规范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特别是要避免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去年我部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规范性要求,此次又进行了重申,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认定方式上,强调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目的就是要确保优质培训资源能够成为定点培训机构。二是在认定机制上,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避免出现某个部门说了算的现象。三是在认定条件上,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四是在过程管理上,要将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调要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六、关于培训目标任务的确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没有给各地下达具体的目标任务,主要是考虑到培训量要与实际需求相对应,与实际培训能力相符合。前些年开展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也曾下过指标,个别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忽视培训质量,甚至出现虚报现象。鉴于此,我们下决心不再下具体目标,而是要求各地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来确定培训人数,由最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备案,引导各地不盲目追求培训数量和规模,而是要更加关注培训质量和效果。部里将按季度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明确负责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按时将工作情况上报。
以上是对《通知》重点内容的简要介绍,希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扎实工作,抓好落实,真正发挥出职业培训全方位促进就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