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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0]14号)

2010.03.04

(宁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座谈会议精神,为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各环节质量控制力度,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就加强职业技能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的认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领导,强化质量意识,要由扩大规模、注重质量转到质量第一、兼顾规模上,更加突出社会效益第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职业技能鉴定“假、乱、低”问题及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直接责任人。各市要与所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二、周密安排,做好农业劳动力转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每年农业劳动力人员返乡时节,都是各市开展鉴定工作的高峰期,各市要加强农业劳动力转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各环节工作管理,在资格审核、试卷申领运送、考评员选派、考点安排、考场布置、工位数量、设备及材料完好率等方面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反馈。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台帐,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鉴定情况统计报表,并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不能按时上报的单位将不予兑付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

  三、规范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一)规范鉴定报名管理。各鉴定机构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初审。审查内容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原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职业年限证明、报考汽车驾驶员工种的考生须提供本人的驾驶证原件(初审提供)及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初审合格考生的上述个人资料,以及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于鉴定前10天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由组织实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召集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考务人员召开考前会议,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手册》有关内容,对考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做到职责明确,要求清晰。

  (三)加强鉴定过程管理。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认真履行职责。每次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宣读《考场规则》,并在黑板上书写“关闭手机、严禁夹带、抄袭,违者按作弊论处,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技能考核要设置候考室,对应考人员分组抽签,抽签后安排到候考室等待实操考核,进入实操考场时,一律不许将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实操场地,违者按作弊论处。考试结束的考生不得与候考室内考生接触。

  四、狠抓鉴定质量,加大督导巡查及对违规行为查处的力度。组织实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每次在委派考评人员的同时,指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对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导员要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报告》表报受指派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在考评员签字确认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上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必备资料之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巡查,做到“逢考必督,逢考必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遏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建立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对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举报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0951-509911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51-5099016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951-5099086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鉴定
(宁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座谈会议精神,为切实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各环节质量控制力度,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就加强职业技能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的认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领导,强化质量意识,要由扩大规模、注重质量转到质量第一、兼顾规模上,更加突出社会效益第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职业技能鉴定“假、乱、低”问题及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直接责任人。各市要与所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二、周密安排,做好农业劳动力转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每年农业劳动力人员返乡时节,都是各市开展鉴定工作的高峰期,各市要加强农业劳动力转移人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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