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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的通告

2010.03.01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精神,现公布《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执行的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的有关规定及办法一律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补证审核力度,严格审核过程,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证即:针对证书遗失人员依规定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证所涉及的证书包括: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三、证书遗失人员申请办理补证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2007年1月1日前核发证书的: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含本人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含本人信息的原始花名册有效页复印件一份,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近期)一张。

  (二) 2007年1月1日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含本人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补证原则上应由证书遗失人员本人办理。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需另持证书遗失人员书面委托书一份。

  五、补证办理时限均为四个工作日,补证人员应按照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携带证书遗失人员身份证件及《补证证书领取凭单》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六、补证工作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鉴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精神,现公布《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执行的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的有关规定及办法一律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资格证书补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补证审核力度,严格审核过程,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证即:针对证书遗失人员依规定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证所涉及的证书包括: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三、证书遗失人员申请办理补证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2007年1月1日前核发证书的: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含本人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含本人信息的原始花名册有效页复印件一份,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近期)一张。 (二) 2007年1月1日后核发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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