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围绕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应结合生产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省(境)外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在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三年培训14万新型学徒,其中2019年培训不少于4000人。(二)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实施“求学圆梦行动”,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职业技能提升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项目指导等培训,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省级确定的创业型城市和电商发展潜力大的市县,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育农村各类带头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三)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以“两州一县”和省定18个贫困县为重点,健全培训输转一体化服务体系,实施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计划,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引导和鼓励16—20周岁贫困两后生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雨露计划”扶贫资金补助。三、 聚焦增加培训供给,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四)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各类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省内企业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照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不同标准给予资金支持。企业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对审核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每个500万元、150万元补助。对审核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5万元补助。(五)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对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所得收入,50%可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六)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吸纳和支持社会优质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并享受与公办同类机构同等待遇。定期开展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质量评估,建立退出机制,促进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健康发展。(七)创新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奋斗精神、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应急救援、安全环保和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聚焦全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程,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甘肃省十大生态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培养力度。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把加快培育兰州牛肉拉面师傅与决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文化旅游布局相结合,力争2019—2021年培训兰州牛肉拉面师傅3万人次以上。(八)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可开发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教材,对推广使用的给予开发补助。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依托甘肃省大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和统计分析。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的单位,每个基地每年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资金引导激励(九)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其中“两州一县”等深度贫困县生活费补贴标准可上浮20%;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十)支持市县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20%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市州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力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筹集资金,其中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拿出176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具体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市州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二)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专项审计工作。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五、 保障措施(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在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部门按照职责规定抓好落实。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工作季报、年报制度。(十四)提高培训服务管理水平。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市州人社部门公布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等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十五)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方式,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从事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帮助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措施,加强激励表彰工作,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全省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75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25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较大提高。二、 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发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工信厅、人社厅、教育厅、应急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推进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各类专项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和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遴选一批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盲人保健按摩、电子商务等领域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后续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省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加大贫困劳动力技能帮扶力度。鼓励各地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和依托科技特派员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入读,对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实习实训、推荐就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三、 有效增加职业技能培训供给(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激发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应急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承担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措施,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推广高职教育“二元制”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经验,扩大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的招生规模。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探索职业院校培训量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公用经费,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八)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需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大力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等就业技能培训。推进创业培训,探索拓展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等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工信厅、国资委、商务厅、民政厅、公安厅、应急厅、卫健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实训基地和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创新培训方式,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方式。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地应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健全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工信厅、商务厅、国资委、民政厅、应急厅、卫健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 完善政府引导激励机制(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以各统筹区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提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由各地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各地对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应急厅、退役军人厅,省残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二)支持地方政府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人社、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各地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地可对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审计厅、财政厅、人社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职业标准实施、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任务分解等职责,并承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家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用好财政补助资金,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五)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贯通,符合条件可互通申报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支持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与岗位聘用、待遇落实挂钩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的知晓度,用足用好政策,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附件: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计划附件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计划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万人次)福州4.5厦门4.5漳州2.5泉州4.5三明2莆田2南平2龙岩2宁德2平潭0.3合计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其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1000亿元,2019年至2021年开展补贴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应利用“12333”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做好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开通时间9月10日前,业务部门完成答复口径准备和咨询员培训;9月底前,各地人社部门“12333”全部开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咨询服务。请各地按此时间段要求,积极做好开通“12333”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的准备工作。二、 规范答复口径请各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清晰准确、统一规范、通俗易懂的咨询答复口径。同时,建立业务部门与“12333”电话咨询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新问题进行整理并给予回应。三、 加强政策培训 业务部门负责做好对“12333”咨询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帮助咨询员熟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答复口径,加强政策答复口径与原有职业培训政策的衔接。四、有关要求(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既是推动行动实施的有效手段,也是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实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我部将在行动相关宣传品上提示可拨打“12333”热线,利用“12333”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咨询服务。 (二)省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给予咨询人员和经费保障,增强服务能力,确保各级人社部门“12333”及时开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咨询服务。 (三)各地要创新方式方法,有效提高相关政策公众知晓度,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目标要求2019—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努力在职业技能培训的体制、模式上闯出新路,在技工培训的数量、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全要素生产率。二、 面向企业和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包括高级工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下称“贫困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经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骨干培训机构等可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为省内中小微等各类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二)调动重点群体参训积极性。围绕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有效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贫困劳动者参加技能脱贫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鼓励各地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用工单位培训需求收集制度,大规模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国家动态公布的新职业,由各市自主确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支持各市在省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基础上制定地方补充工种目录。各市可在省级培训工种(项目)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重点支持本地急需紧缺工种(项目)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劳动者在省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者、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减少职业技能培训纸质申报材料,逐步推行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电子签章,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审核。三、 推进公共培训支持政策供给侧改革(四)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培育建设一批省级示范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培训人数超过在校生人数一倍以上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激励支持。(五)加强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每年认定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0个。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基地,实训设施设备向参与培训的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全面开放,仅收取实训耗材成本费用,政府给予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支持职业训练院结合实训条件自主调整补贴性技能培训工种(项目),报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符合省级认定建设标准的,省级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四、 提高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六)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信用建设、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要在各工种(项目)规定的总课时内,安排4—8个课时开展消防、安全、保密、艾滋病预防、非法集资防范等专题教育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具体工种(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优质培训资源供给,依托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推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线上授课,在线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促进技能培训与岗位使用精准对接。(七)完善技能评价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统筹做好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面向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加强社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开发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逐步向社会公布题库资源。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技能评价机构、评价对象等信用监管,完善技能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考核评价,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五、 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保障工作(八)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各市县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补助。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培训资金,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户。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各级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九)严格培训资金监管。依托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全省所有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与就业社保、公共信用等信息的共享比对。优化补贴发放服务,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以及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加强专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动第三方线上线下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培训资金属地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栏,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培训政策,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十)加强培训组织领导。依托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等共同参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等及时了解熟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表序号工作任务牵头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完成时限1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持续推进2支持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底前3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4全面推行以企业职工为培养对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持续推进5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持续推进6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按人均24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7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1200元标准(含技能鉴定费)给予支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8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底前9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并开展新技工系统培养的技工院校,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补助。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持续推进10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持续推进11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12推行以职业院校在校生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不少于2万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持续推进13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的可支配业务收入,由学校自主分配,可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对培训人数超过在校生人数一倍以上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予以重点倾斜,按劳分配给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持续推进14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对符合省级认定建设标准的,省级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15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具体工种(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底前16加强社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开发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逐步向社会公布题库资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20年6月底前17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底前18依托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全省所有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与就业社保、公共信用等信息的共享比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底前
为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津政发〔201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适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一基地三区”建设和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二、 目标任务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8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1%以上。三、 主要措施(一)加强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1.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完善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引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大力开展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和院校通过“企校双师、工学交替”的方式培养企业后备技能人才,三年培训1.8万新型学徒。实施“师带徒”计划,遴选1000名技能名师,实行师徒结对、一人一策培养。利用津工智慧平台在线学习功能,通过微视频、讲座等方式,开展职工在线教育培训。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开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应急局)2.加强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农村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开展就业技能、职业技能提升等培训。实施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和高素质农民队伍提升计划,提升农民技能水平,培训高素质农民队伍,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积极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以高质量完成高职院校百万扩招任务为目标,在优质高职院校、成人学校选取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招收退役军人、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退役军人局)3.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加强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对在本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贫困家庭学生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规定落实免学费政策;贫困家庭学生,还可按规定享受助学金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委)(二)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1.发挥企业培训中心作用。面向设备先进、设施完善、技术领先的产业领军企业,遴选一批企业培训中心,通过补贴激励等方式,鼓励其开展培训。遴选师资力量雄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培训中心,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高危企业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符合规定的通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应急局)2.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职业院校逐步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承担补贴性培训年均达到10万人次以上。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获得学历证书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实行绩效工资政策倾斜,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公务员可比收入的1倍,所需资金通过培训收入解决。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职业院校可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比例。支持“鲁班工坊”建设,打造国际知名品牌。(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3.鼓励优质社会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鉴定机构发展。对参与补贴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区人社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遴选评价合格后,纳入目录,签约后开展补贴培训;并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信息化水平。(责任部门:市人社局)(三)加强组织保障1.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调整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提高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规模和比例。将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资金,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措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3.强化审计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专项审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4.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监督。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区人社部门加强培训工作事中、事后的监管;市人社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指导和整体推进。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等级制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四、 工作要求(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形成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统筹协调,教育、财政、国资、应急等部门各司其职,工会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格局。(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本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推动等工作,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及时报送工作推动落实中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流程,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三)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强化技能人才激励,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氛围。附件:2019年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区培训计划附件2019年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区培训计划区补贴培训总数(人次)新型学徒制(人)滨海新区500002400和平区7000200河东区6000200河西区9000300南开区7000200河北区9000250红桥区4500100东丽区11000400西青区10000250津南区8000400北辰区9500400武清区15000400宝坻区7000150宁河区5000100静海区6000150蓟州区6000100总 计1700006000注:院校学生补贴培训10000人次未列入分区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 主要目标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6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二、 工作任务(一)突出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1. 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用工企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提升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力争培训2.65万新型学徒,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2. 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3. 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培训供给能力。4. 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技能人才建设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各地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根据实训基地实际承担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和完成效果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5. 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追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6. 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面向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支持各类社会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7. 创新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8.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新技能开发为主的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在设区市建设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县(市、区)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支持培训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职业院校可考核招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前3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职业培训数字资源和互联网课程体系的开发投入。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组织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满足培训需要。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和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高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9.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10.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各类人群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40%的培训补贴资金。1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自2019至2021年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7.3亿元,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年度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12.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大监察执纪力度,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区)实施的工作格局,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二)健全工作机制。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三)细化任务分解。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2019年全省完成各类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指标,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各设区市的计划任务执行。各市、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各设区市要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地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要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四)提高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省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附件: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我省重点培育产业的需求,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2021年,全省各地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度培训5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25%以上,高技能人才总量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30%以上。二、明确培训实施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提升职工素质和转岗能力。(四)加强对就业重点群体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退役军人,以及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实施培训。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培训、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针对“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大力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确保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都能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特别是对“三区三州”中的怒江州、迪庆州和我省深度贫困县,要探索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继续实施怒江州、迪庆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全覆盖试点政策。三、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类企业按照计划对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规模以上企业、当地龙头企业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在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创业园区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化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3年培训3.5万名新型学徒。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专账支出。(七)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培训,在其专业范围内面向院(校)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收支管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各地可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培训质量、稳定就业率等情况,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院校倾斜,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允许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院校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新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达到相应要求的,可直接获得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下等级的培训资质。鼓励省外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到我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做好我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工作。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省的符合条件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证书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纳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或个人。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十)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转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由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实行全额支付。(十一)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十二)给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三)给予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按照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以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经招标确认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五、创新培训内容和形式,提升培训管理服务效能(十四)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工匠精神、质量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工、民族工艺等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培育发展电商产业,将电商创业中的摄影摄像、包装设计、物流快递、“店铺”装修等电商服务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十五)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符合我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有组织的职业培训,也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户籍地、省内常住地或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在我省高危企业集中地区和吸纳就业明显的地区,建设、认定一批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认定计划,认定一批面向广大失业人员或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给予30万—50万元实习实训设备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专账支出。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到 2021年,至少建设9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师资建设,盘活教师资源,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依托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库信息系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培训通APP”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加快民族特色工艺、本土风味餐饮、特色种植养殖等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体系。(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州、市、县、区要及时公布当地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各地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不得分离准入资格与具体培训项目。完善培训统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八)强化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各地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州市和县级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州、市、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工商联、个私协、行业协会等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定期发布《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明确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在省级发布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二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省级和各州、市人民政府从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20%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2019—2021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按照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省级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省级项目实施和调剂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从省级提取的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参加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及选拔赛、举办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可安排经费对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技能竞赛、培训组织动员等基础工作进行奖补。本方案除已明确应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从失业保险基金专账支出。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二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政府网站、微信、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传播作用,分批、持续开展政策解读,注重提高政策解读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坚持需求导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人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保持全市就业稳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二)目标任务。2019—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3年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40万人次,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提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一线职工、技术岗位职工轮训。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3年培训10万名企业新型学徒。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能源局、重庆煤监局、市总工会)(四)大力提升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鼓励采取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做到应训尽训。推动鲁渝技能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开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帮扶、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落实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六)大力开展新兴产业和新职业从业人员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新兴产业、新职业、急需紧缺职业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围绕促进转型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适应市场需求,开展家政、托幼、养老、保安、电商、汽修、电工等市场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三、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七)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重庆煤监局、市总工会)(八)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8号),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加强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衔接。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培训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内部分配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九)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联盟服务平台,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同类机构同等待遇。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提升改造职业技能实训设施设备。鼓励行业协会、院校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养,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加强统计工作,补贴性培训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十二)调整完善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区县政府可对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拨付50%的补贴资金。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可开展项目制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各区县政府)(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和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用于职业技能提升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安排必要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区县实施的工作格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技能培训任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及拨付。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应急、国资、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分解任务,鼓励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业绩相挂钩。建立培训工作统计季报、年报制度。(十六)加强管理服务。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十七)推进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从事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十八)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大力开展政策培训和专题宣讲,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着力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19-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6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35%以上,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明显提高,技能人才政策环境明显改善,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二、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一)实施新生代产业工人培养工程。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需求,大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新生代产业工人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积极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深入实施新生代产业工人(含港澳青年)“圆梦计划”,建设适应现代产业发展需要的南粤工匠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团省委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技厅、国资委、总工会等参与)(二)实施“粤菜师傅”工程。以广府菜、客家菜、潮汕菜等粤菜系列为重点,大规模开展“粤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粤菜烹饪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打造“粤菜师傅”文化品牌。到2021年,全省开展“粤菜师傅”培训5万人次以上,直接带动30万人实现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三)实施“南粤家政”工程。围绕新形势下“一老一小”对家政服务的迫切需求,以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突出标准制定、技能培训、职业评价、促进就业、诚信建设、品牌创建等,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努力实现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有提升、就业有渠道、权益有保障。到2021年,全省开展家政服务类培训60万人次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等参与)(四)实施企业学徒培养工程。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入合作,联合培养与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到2021年,全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8万人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五)实施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工程。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培训主体作用,对受经济环境等影响的困难企业职工开展提升职业技能和转岗转业能力的各类培训,帮助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再就业。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六)实施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工程。继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领头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计划”和乡村工匠培训等专项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完善省内省际结对帮扶机制和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含贫困家庭子女)开展适应就业需求的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助。积极培养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广泛开展各类农村电商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团省委分工负责,省民政厅、省供销合作社、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参与)(七)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大力实施退役军人全员适应性培训与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制定技能培训具体专业(工种)目录,鼓励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考取相关技能证书,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定点培训基地。到2021年,退役军人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获取率达到90%以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八)实施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程。全面摸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生源情况,根据地区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的教育培训意愿,分类组织“两后生”精准对接职业院校,采取长、中、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基本消除“两后生”无技能从业现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工负责)(九)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工程。以大力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为重点,开展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和新工人的安全技能培训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培训。鼓励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持续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监察,确保全省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得到全面提高。(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以实施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重点,针对各类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雇主培训等专项培训。到2021年,全省新增培训3.6万人,各类残疾人接受培训的机会明显增加。(省残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等参与)三、有效提升培训主体供给能力(十一)推动企业扩大培训规模。各类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新录用员工和转岗转业职工的适岗能力培训计划、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深化产教融合,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成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省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等参与)(十二)支持院校扩大培训供给。支持职业院校以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开展补贴性培训。职业院校承担面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单列管理。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并予以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工负责,省财政厅、总工会等参与)(十三)拓展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定期发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将通用职业素质、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求职能力及就业创业指导等综合性培训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等参与)(十四)大力发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以远程职业培训网建设为重点,支持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开展前沿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和行业信息人才培训,搭建行业信息领军人才交流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工负责,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参与)(十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等考核评价方式。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建设。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制度,成立省、市两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经委员会备案后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等参与)(十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各地要对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及其合作方式加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要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完善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推进网上全流程办理,简化补贴申领程序,及时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等参与)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十七)落实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全面梳理现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确保按规定给予各类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或职业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自主开展或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受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地要重点对受经济环境等影响的企业职工、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或自学)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鼓励各地对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残疾人创业帮扶基金。对各地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收取考核费,组织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考核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残联等参与)(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提取资金的筹集整合力度,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优化整合,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各地要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有效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各地可安排经费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职业技能提升组织实施、培训课程标准及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考核认定及督导、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相关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加强资金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风险防控,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分工负责)五、加强组织保障(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十项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排第一位的责任部门,要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季报和年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及时推动政策完善。(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项政策和实践成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各地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带动整体工作取得新进展。图解:一图读懂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