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乡村振兴(扶贫、东西协作)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培育,助力乡村振兴,“十四五”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现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实施方案,统筹资金渠道,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6月28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培育,助力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共同编制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健全人社领域常态化帮扶机制,加大东西部职业技能开发对口协作力度,增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二)建设目标。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综合考虑大型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技能培训需求,建立完善职业指导、分类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协同联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帮扶力度,做到“应培尽培、能培尽培”,努力实现每个有培训需求的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以下简称帮扶家庭)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帮扶家庭“两后生”都有机会接受技工教育,丰富技能教育层次,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十四五”期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300万人次,培养5万名左右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更好服务乡村振兴。二、 实施范围重点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 主要任务(一)建设一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技工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支持生源数量较充足、具备发展技工教育条件县市,依托现有资源,新建、改(扩)建100个左右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逐步实现每个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建立1所技师学院,每个具备条件的县(市)建立1所技工学校。鼓励各级各类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技工院校,支持民办技工教育发展。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对西藏技师学院和南疆四地州技工院校予以倾斜支持,推动落实部区共建备忘录各项措施。(二)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深入实施“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以推动技能人才高质量培养为目标,以创新发展为根本动力,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导向,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政策,分层分级建设100个左右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三)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培育一批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工巧匠,加强资金支持,分层分级建立100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室,组建工作团队,充分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带动作用。(四)组织实施一批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按照在已备案的项目中遴选一批、面向社会征集一批、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开发一批的原则,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计划。开发100个左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力争每县至少实施一个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五)培育一批劳务品牌。立足社会需求和特色产业,积极培育100个左右知名劳务品牌,形成“一县一品”的品牌效应,提升脱贫劳动力输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积极作用,深入基层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技能、送岗位”的“四送”活动,不断开拓劳务输出渠道,扩大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六)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技工院校要积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帮扶家庭子女及劳动力等各类群体广泛开展招生工作,鼓励其就读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成长为高技能人才。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输出地为主,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以输入地为主,组织转岗和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乡村创业带头人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七)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每两年举办一届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引导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状况,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依托优质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做好选手集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工作。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带动作用,为技能劳动者提供展示交流平台。四、 完善服务保障政策(一)加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力度。将职业教育培训协作纳入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重要内容,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帮扶重点,扩大东西部地区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供给和输出。加强技工院校对口帮扶,鼓励院校采取专业联建、师资交流、教研共享、网上课堂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援助改善基础条件、扩展办学规模、建设特色专业。建设东西部技工院校合作联盟,采取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形式,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二)落实好技工教育各项资助政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帮扶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给予补助,原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发放程序、资金来源保持不变。各技工院校要对帮扶家庭学生开辟招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三)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帮扶家庭子女、劳动者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技术支持。遴选建设一体化师资研修基地,建设技工院校师资研修平台。在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专项培训计划、师资能力提升行动和网络师资研修等工作中,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积极推动技工教育人才参与对口支援,协调落实好政策待遇。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和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技工教育管理、专业建设、技术开发、教学改革等方面专家队伍,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五、 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提上重要日程,协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实施。(二)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资金保障。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所在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有结对帮扶和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要主动对接帮扶地区,做实做细帮扶项目,积极协调将相关项目和资金需求纳入帮扶规划总盘子。(三)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进行安排部署,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深入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乡村振兴部门将对工程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总结,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工作成效。(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以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举办和参加技能大赛、弘扬工匠精神等为重点,大力宣传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引导劳动力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选树一批技能致富典型,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电子社保卡)发放职业培训券,构建劳动者免垫付和实名便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载体,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券以大数据高效率精准对接培训资源和培训需求的优势,实现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合理引导、培训检索报名、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宏观分析、就业推介服务等功能。具体工作目标如下:(一)2021年工作目标。全区全面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积极推动职业培训券在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上的推广应用。向有培训需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推送职业培训券。自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均需使用职业培训券结算培训补贴,逐步实现其他群体使用职业培训券结算培训补贴。全年发放职业培训券17.5万张、使用职业培训券1.75万张 (指标分解见附件1)。(二)2022年工作目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面向所有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发放职业培训券,归集技能培训、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证书信息,逐步累积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二、工作原则(一)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转变职业技能培训理念,积极探索为民办实事机制创新,以职业培训券为抓手,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调剂使用机制,发挥资金效能,减少群众垫付。推进职业培训券线上应用,不断提升职业培训信息化水平和培训质量。(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起步阶段重点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定制、发放、领取、使用及验证、培训打卡签到、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核销)、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后续根据各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逐步使用培训报名、培训评价、培训证书查询、就业岗位查询及推介等拓展功能。(三)需求导向,分类实施。聚焦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利用职业培训券引导主动培训、监管实名制培训、简化补贴申领以及社保卡银行账户发放个人培训补贴,激发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通过多种业务模式和用券模式分类实施,支持线下培训、线上培训并存发展。三、工作内容(一)明确适用对象和项目范围。扩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范围对象,面向企业职工、重点群体等有培训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职业培训券。职业培训券适用企业、高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等培训主体,2021年优先支持参与“双千结对”工作和建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规模大、培训质量高、管理规范的培训主体。职业培训券适用所有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2021年重点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企业职工培训项目和各类创业培训项目等高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培训项目中推广使用。(二)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深入推进发券、用券、补贴资金核拨、培训打卡签到等应用工作,扩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范围。推广“面值券+通用券”模式,广泛支持劳动者领券免缴费报名培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以及通过券面值核拨培训补贴资金。拓展培训报名、培训评价、培训证书查询、就业岗位查询及推介等功能。积极推进职业培训券在线上培训平台中的应用。加大工作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发券总量和实际用券占比等。(三)配套研究业务政策。探索研究职业培训券与培训业务的结合模式,优化现有培训业务组织和监管流程,完善培训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政策导向,利用职业培训券评价功能实时监督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四)发放使用职业培训券。充分利用电子社保卡,为有培训需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券领取、使用服务,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指导相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引导劳动者使用职业培训券,对管理人员验券、结算核销券等进行培训,有序引导个人持券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五)加强培训实名制管理。根据实名制管理或者培训监管需要,利用社保卡服务平台,结合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的实名实人认证等功能,加强培训实名制管理能力。(六)推进线上培训平台应用。依托部属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先行开展职业培训券线上应用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职业培训券在部属或者本地线上培训平台的应用。(七)探索建立电子档案。配合人社部建设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探索建立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职业培训券作为扩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提升资金效能、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要把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工作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双千结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自主评价等年度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以创新思维做好全面推广工作。(二)建立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培训券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各市、县要相应成立专项工作组,部署、推进业务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及时报送督导调度信息。(三)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专项工作组统筹指导全区推广职业培训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两目录一系统”管理,对接部平台有序推进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根据本地培训补贴资金总量统筹发券、用券计划,提高社保卡激活率,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发券、用券目标任务,确保职业培训券能及时、足额结算。培训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及培训补贴金额,积极配合使用职业培训券申报培训补贴。(四)加强建设保障。各市、县(市、区)要争取职业培训券应用推广所必要的经费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作推进,加大人员、技术保障力度,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培训机构和管理部门应用职业培训券的积极性和规范性。(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职业培训券宣传力度,结合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类资源,帮助有关部门、机构、劳动者学习和了解职业培训券的业务政策、使用场景、使用方法等,营造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的良好氛围。联系人:王承,0771-3195243;林圣钧,0771-2298089附件:1.2021年全区职业培训券发放及使用指导计划 2.广西职业培训券工作实施要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11日附件12021年全区职业培训券发放及使用指导计划序号地区全年发券数(张)全年用券数(张)1南宁市2765027652柳州市2030020303桂林市1645016454梧州市94509455北海市98009806防城港市63006307钦州市91009108贵港市1470014709玉林市13650136510百色市13300133011贺州市665066512河池市12600126013来宾市735073514崇左市770077015合计17500017500注:1.全年发券指标数=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培训人数×35%2. 全年用券指标数=全年发券指标数×10%附件2广西职业训券工作实施要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职业培训券工作实施要点》,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按照以下要点分步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培训券工作。一、基本思路(一)分类快速推进。依托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部平台),提供远程访问、经由广西“数字人社”信息平台的接口访问两种方式,支持职业培训券的快速发放和领取。(二)多种业务模式并存推进。券业务模式上支持“普及型培训券”和“提升型培训券”两种模式,按照技能等级设置分等级的培训券。(三)多种用券模式并存推进。券功能模式上支持有面值的“面值券”和无面值的“抵用券”两种模式;券发放模式上支持主动领取的“通用券”和发放到人的“定向券”两种模式;多种模式供各地选择使用。重点推广“面值券+通用券”“亲情代办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从“培训找人”到“人选培训”,提升人与培训的适配度。其中,“面值券”支持领券后不用缴费即可报名培训,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面值来核拨补贴资金;“抵用券”作为核拨补贴资金的资质凭证,避免虚假培训。“通用券”支持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提前定位适用人群并发券,引导其主动选择培训项目并报名培训:“定向券”通过券关联人,即培训机构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后发放的培训券,劳动者在培训机构完成报名后,经培训机构上报,再生成电子培训券,供领取使用。(四)线上线下结合推进。线上支持职业培训券的使用,线下保持各地现有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业务流程不变。以实体社保卡、电子社保卡为载体,支持职业培训券与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的衔接,加大线上培训支持力度。二、应用功能通过个人领取与使用、培训机构登记与验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与审核职业培训券等流程,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合理引导、培训检索报名、就业推介服务、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全局宏观分析,逐步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职业培训券主要包括发放、领取、使用及验证、培训打卡签到、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核销)、查询统计等六步基本功能,并根据各地需求,支持培训报名、培训评价、培训证书查询、就业岗位查询及推介等拓展功能。(一)基本功能1.职业培训券发放。确定发券用券模式、定制职业培训券,职业培训券查询等。其中,发券用券模式包括券业务模式、券功能模式、券发放模式等。2.职业培训券领取。个人可通过广西人社APP或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渠道领取(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38个电子社保卡渠道,各地可根据需要选择性申请开通职业培训券领取功能),支持卡券、活动页面等多入口领取,领取时进行身份验证。同一券一人只能领取1次,使用1次,设置使用期限。3.职业培训券使用及验证。在线下培训前,培训机构通过工作人员登录广西人社APP进行扫码验证。在线上培训前,用户直接经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扣减职业培训券;培训机构远程访问部平台获取职业培训券信息或者验证职业培训券真伪。4.培训打卡签到。职业培训券提供位置签到工具和扫码签到工具,如位置签到失败,培训机构可使用扫码签到辅助完成签到。5.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核销)。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时,需增加提交职业培训券使用信息。职业培训券在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后完成结算核销,职业培训券唯一码失效,相关数据回流部平台。6.查询统计。对接人社部提供的数据回流API接口,将职业培训券相关数据下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支持各级人社部门对职业培训券及资金使用情况、人员培训等数据统计分析,对培训人员获取的相应证书,各地需按API接口接入部平台。(二)拓展功能1.培训报名。支持个人在职业培训券中,浏览培训课程,线上直接报名。报名成功后,如个人已领取所报课程对应的职业培训券,可完成券的自动使用。2.培训评价。支持个人完成培训课程后,对培训机构的授课质量进行打分定量和留言定性评价。同时支持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进行评价,督促个人针对性挑选培训课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3.培训证书查询。按照部平台提供的接口规范,完成证书查询的对接。支持个人在职业培训券中查询培训证书。如个人同时在部平台就业在线中已有账号,则求职简历可自动与培训证书关联。4.就业岗位查询及推介。根据个人参加的培训课程、取得的培训证书或者技能证书,经个人授权同意,部平台“就业在线”模块通过站内信、页面Banner、短信等形式向个人主动推送匹配的就业岗位。同时支持个人进行自主查询就业岗位。(三)延伸应用在人社部的指导下,同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建设和社保卡在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中的应用工作。三、接入要点(一)业务学习。参加人社部组织的职业培训券接入技术业务培训,下载链接接入指南、操作手册、测试入网申请表、测试信息采集表、身份核验统一接口规范、接口文档、正式入网申请表等相关文档。(二)测试入网。提出职业培训券测试申请,填报测试入网申请表、测试信息采集表等。获取人社部在测试环境中设置的管理员账号。(三)系统对接。实名制培训信息系统、线上培训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需进行以下改造,如直接配置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扫码核验改造、职业培训券状态信息回流改造等。采用API对接的地方,需按接口文档完成API对接、联调。(四)机构设置。在测试环境中设置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管理员账号,设置培训机构地址坐标(使用培训打卡签到),系统后台和电子社保卡APP均可操作。(五)模式设置。完成职业培训券业务模式、功能模式、发放模式设置。采用“通用券”模式的,需按身份核验统一接口规范提供领券人员身份核验API。采用“定向券”模式的,下载发券人员清单模板,批量上传。(六)正式入网。提出职业培训券正式申请,填报正式入网申请表,提交验收录屏。人社部在正式环境中为各地设置管理员账号,并在相关渠道上线职业培训券业务。(七)上线运营。在正式环境中设置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管理员账号以及职业培训券模板,组织发券用券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现就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地)级以上(含市地,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下同)。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结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补贴标准。2021年一季度内,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补贴标准进行合理调整。鼓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省份不同地域和职业(工种)差异化的培训补贴标准,并加强工作指导落实。二、提高培训针对性。各地要把援企稳岗作为提高培训针对性的重要举措,抓好以工代训扩就业稳就业工作,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三、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强化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围绕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和实体经济发展,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组织企业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对于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应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企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鼓励各地按规定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形式培训。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均可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四、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导师承担带徒任务,建立专职导师队伍。加大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加强央地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五、优先使用专账资金。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交通费)范围。深入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六、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进一步做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七、压实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充分发挥专账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畅通专账资金支出渠道,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要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提供网上办理或快速办理等便捷服务。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八、加强经办服务工作。针对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对于资金骗取等情况,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发生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壮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力量。九、建立专账资金调剂使用和奖补机制。各地专账资金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省(区、市)内不同地区间进行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倾斜,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落地。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专账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1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三、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 2019—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企业职工培训75万人次、其他就业群体培训75万人次。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二、加大对职工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三年组织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75万人次。指导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开展关键岗位骨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研修,选派高技能人才到区内理工类高等院校、研发制造类科研机构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和研修。发挥主管部门、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完善推广职业培训券制度,统筹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三年培训4万新型学徒,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二)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年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60万人次。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和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三年组织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15万人次。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加大粤桂扶贫协作培训力度,引入结对帮扶地区优质培训机构在我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在粤就业的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评价,并给予培训企业、机构或个人相应的补贴,相应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补助。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二)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获得的收入,可动态调整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所增加的总量不计入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核定基数。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企业,共同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全日制毕业生,对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业院校,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三)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推动企业、行业协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并落实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广泛调动企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对象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制度,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参与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开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中年龄、学历、资历、身份和比例等限制,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术工人,可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四)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就业适应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婴幼儿(0—3岁)照护等就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着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就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专项研修计划,选拔高技能人才和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骨干教师赴制造强国、职教大国开展技能研修。加大对各类培训机构师资培养扶持力度,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支持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营养师、社会工作师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等。(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支持各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落实自治区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加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投入,推动实训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实训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级公共实训基地购买、升级设备予以支持。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推行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全区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各类补助资金使用结构,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和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实现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放。将退役军人等群体纳入项目制培训对象范围。(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扶贫资金、部门预算等各类涉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提取,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转变培训监督管理方式,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考核,切实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推进。要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二)健全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自治区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各有关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工会要监督企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目录清单制,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自治区制定全区培训机构目录和评价机构目录,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本地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项目目录,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本地培训项目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加快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大力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和“技能大师传帮带”活动,持续开展“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和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十大重点产业开展职工培训,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项目,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以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高精尖缺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3万新型学徒。(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列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积极开展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技工院校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鼓励通过项目制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含“两后生”)按需培训。支持各地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让贫困劳动力凭一技之长充分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三、充分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 (一)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设置审批、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建设、金融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经评估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转为技工院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州)要统筹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职业训练院建设。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继续实施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加大教师培训和教材开发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二)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地可加大项目制培训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的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按照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20%计提提升行动资金,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省级将通过失业保险调剂金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取消培训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五、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一)创新培训内容。强化职业素养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紧盯市场需求,加大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民间工艺等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二)改进培训补贴经办服务。建立补贴类培训经办服务指南,规范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考核标准以及领取方式。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经办平台,探索实行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用支付试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鉴定评价职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2019年相关目录应于9月底前公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三)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监管。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规范各类补贴性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培训补贴项目,均纳入当地人社部门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半年报进度、年终报总结。(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共同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任务目标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二、 聚焦重点分类施训,提升培训针对性(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面向“5+1”现代产业、“10+3”现代农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职工,大规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各类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3年培养3万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同时按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劳务品牌培训。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同)、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根据其意愿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对残疾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做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三)切实加大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深入实施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行动,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实施“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三、 健全多元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活力(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帮助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推广“厂中校、校中厂”合作模式,积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对企业办职业院校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省级项目分别给予每个3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五)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在其专业设置和培训课程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可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按照国家和我省部署,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六)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根据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七)创新拓展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电商、餐饮服务、建筑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现代产业发展,加强航空与燃机、信息安全、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学、石墨烯、人工智能等领域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乡村文旅能人支持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增加普通话、社交礼仪等生活技能培训;围绕振兴四川传统技艺,组织开展蜀绣、自贡扎染、藏族唐卡、羌族刺绣、彝族服饰、竹编、绵竹年画等地方特色手工艺以及民族歌舞表演等培训。同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妇联)(八)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在职业院校持续实施产教融合深化工程和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积极搭建网络和移动学习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师傅互派顶岗交流锻炼机制,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培训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 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引导激励(九)落实现有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生活、交通等成本合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转岗转业、在岗、岗位提升等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残联)(十)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州)可在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等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作为培训对象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确定承训单位实施。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按培训补贴总额的50%先行拨付部分资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十一)加大资金筹集和支持力度。各地要将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筹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企业要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四川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十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公示、拨付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要将补贴性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加强培训监管。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职能,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应急、国资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责任,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各市(州)定期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效果开展评估,强化培训质量监管。(十五)推进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制度和准入类职业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并实施考核;支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按规定参与新业态、新职业的技能标准开发。(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加大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力度,进一步增强技能人才的职业荣誉感、获得感,不断优化技能成才的环境氛围。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 主要目标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6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二、 工作任务(一)突出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1. 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用工企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提升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力争培训2.65万新型学徒,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2. 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3. 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培训供给能力。4. 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技能人才建设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各地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根据实训基地实际承担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和完成效果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5. 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追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6. 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面向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支持各类社会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7. 创新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8.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新技能开发为主的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在设区市建设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县(市、区)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支持培训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职业院校可考核招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前3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职业培训数字资源和互联网课程体系的开发投入。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组织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满足培训需要。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和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高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9.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10.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各类人群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40%的培训补贴资金。1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自2019至2021年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7.3亿元,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年度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12.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大监察执纪力度,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区)实施的工作格局,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二)健全工作机制。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三)细化任务分解。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2019年全省完成各类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指标,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各设区市的计划任务执行。各市、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各设区市要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地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要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四)提高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省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附件: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