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促进稳就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2021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7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工作重点(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需求导向,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梯次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努力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做到“愿培则培”。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各类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劳动预备制登记学习、在校大学生“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等项目。做到“需培就培”。针对我省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二)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开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扩大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民办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增加培训有效供给。进行示范引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引领本部门本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质效。发布培训目录。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设区的市统一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方便和指导劳动者按需选择。征选培训师资。面向省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丰富培训模式。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支持培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每个设区的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在我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发挥政策综合效力。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省里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存。(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对各部门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各级政府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个别市计提资金后不足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省级通过调剂金给予适当支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鼓励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倾斜。(三)加强质效监督。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将各市、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就业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范围。通过向社会公开、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四)加强服务供给。各市、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提质、提速、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五)加强宣传解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三进三送”活动(政策宣讲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提升行动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培训任务分解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新增技能劳动者7.5万人以上,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2.25万人以上。二、主要政策(一)围绕重点行业加大对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1.对就业重点群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继续面向贫困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以及职业农民等群体,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项目委托单位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30%。2.支持旅游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行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的,按初级工15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化工、矿山等高危或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3.重点支持自贸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对我省新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证书的企业职工,按高级技师6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工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补助。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布并定期调整。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技能人才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按高级技师12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鼓励我省职业院校围绕自贸区(港)需要培养高技能人才,其中高级工以上全日制毕业生留在我省就业的,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按每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4.加大对就业特殊群体的培训支持。加大对司法等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具体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等内容的项目适当上调补贴标准,最高可达到20%。5.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的,均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分别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二)加强职业院校等培训主体的能力建设。6.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参与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可将实训设施设备向社会全面开放,收取实训耗材和管理服务等基本费用。主管部门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将其本年度补贴性培训和鉴定收入的20%计入次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职业院校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和鉴定工作的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倾斜。允许职业院校按不高于30%的比例将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7.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训练院,纳入国家级、省级试点的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限制,允许其结合实训条件自主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培训,并给予补贴。8.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三)创新培训评价的形式和内容。9.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内容。围绕我省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需求和创业需要开展培训,大力开展酒店餐饮、信息通信、物流、药物制剂、家政、托幼和婴幼儿照护、黎锦制作等就业技能培训,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10.推行“互联网+”等培训形式,按照全省“大集中”建设模式,依托职业院校建设覆盖全省各类培训机构的互联网培训平台,推进“共享培训”,扩大优质培训资源覆盖面。开发职业(工种)题库,整合并向社会公布部分题库资源,提高劳动者学习培训的针对性。11.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依托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2.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院校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家级竞赛和国际竞赛备战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补助,对参与国际和国家一级技能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四)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管。13.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部门预算、地方人才经费、行业发展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其中,2019年至2021年从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7.3亿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全省各级政府可以对各类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促进资金集约高效使用。14.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对政策宣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15.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16.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纵横互联、动态共享、精准比对。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补贴资金统一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以及企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17.建立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培训资金支出管理责任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县政府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培训资金、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属地监管。18.加大培训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培训和评价机构信息,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转变培训监督管理方式,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考核,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改革创新、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三、保障措施19.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抓、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市县政府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及时分解下达任务、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按时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20.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工作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全省各级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等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整合政府各类培训资金,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工信、住建、国资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和引导职业院校、重点企业等培训力量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司法等部门协调组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农民、退役军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等群体培训。工会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职工培训。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有力支持。22.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广大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责任分工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三、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一、 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二、 主要内容我省《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突出重点群体,以点带面,推动劳动者整体素质提升,共5部分15条内容。(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强调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在目标任务中,结合我省技能人才现状,明确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目标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二)培训对象和种类。聚焦“培训谁”,明确培训对象为三类,一是各类企业职工。二是就业重点群体,主要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与国家《方案》不同的是将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纳入培训对象。三是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同时,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实施的培训项目。(三)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聚焦“谁培训”,我省《实施方案》明确将培训主体扩大至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为调动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引导其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各类培训主体踊跃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良好局面,《实施方案》提出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举措。此外,《实施方案》聚焦“培训什么”,创新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吸引力。(四)培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各地实际操作中最关心的内容,也是我省《实施方案》中篇幅最大的一部分。补贴政策分免费培训、补贴性培训和生活费补贴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明确三项免费培训政策,一是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群体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补贴。二是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费拨付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主体。三是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由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明确四项补贴性培训补贴标准,一是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二是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三是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明确以工代训补贴标准,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明确生活费补贴标准,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明确预拨资金比例。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破除地域、户籍制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此外,我省《实施方案》还提出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五)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二是提出省政府将各市县政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此外,《实施方案》还将2019年30万的培训任务下达至各市地,将各项重点任务分解到各省直部门,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三是明确了政府筹集资金范围和加强资金监管的措施,细化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推动市县创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了培训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培训对象和种类(一)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下同)、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下同)等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二)培训种类。1.对企业职工广泛组织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2.对“两后生”等青年、退役军人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对具备条件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就业重点群体,重点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重点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面向农民工等群体,实施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大力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4.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即免学费、免鉴定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服装费、享受国家助学金。5.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三、 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一)培训主体。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2.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培育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鼓励支持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3.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二)培训内容。1.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劳动者就业需求、企业用人需求为目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2.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新材料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三)培训能力建设。各地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鼓励支持各地引进省内优质培训资源开设分校(教学点),吸引战略投资者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四、 培训补贴政策(一)免费培训。1.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补贴。2.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费拨付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主体。3.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由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二)培训补贴。1.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3.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四)完善补贴政策。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2.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3.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五、 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县政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二)资金保障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筹集和培训项目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制定《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领程序、拨付方式等。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主动接受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责任追究问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严惩,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先行先试或探索试验开展培训过程中,因缺乏经验、无意过失的行为按规定给予宽容。(三)培训管理和服务。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大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对培训过程依法实施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依托省“金保工程”平台,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培训补贴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四)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组织开展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5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95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一)突出培训重点。本轮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针对以下群体: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地区的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二)明确实施载体。企业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在职工技能培训中发挥主导作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基础作用。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是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发挥支持作用。(三)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开展新产业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二、 重点举措(四)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制度和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参与我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扩大面向职工获证培训的规模,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获证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获证培训。加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参加技能人才海外培养研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三年培训6.6万名左右新型学徒。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加强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家政专项培训、“求学圆梦行动”、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劳动预备培训等培训计划。开展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对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补贴培训范围,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七)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劳模创新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加大补助力度。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日制学制教育毕业生就业人数、培训实训人数给予适当补助。(八)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工作量可按培训实际课时量同比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各地可将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额外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可根据学校额外承担技能培训的任务和质量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向承担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九)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大力发展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发布的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发布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面向全省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国家级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目录和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发布政府补贴职业工种、培训机构等目录。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十)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较多、质效较好的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范围。支持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支持国家级、省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开发残疾人适宜的培训项目。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推进职业训练院建设,支持其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规划建设集培训网上学习、信息录入、信息查询和监管、信息统计以及培训补贴申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学习平台,完善实名制管理功能,逐步将全省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鼓励劳动者在线学习,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可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和企业培训师培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十一)做好技能扶贫工作。扎实开展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支持我省职业院校面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并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三、 政策激励(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87.7亿元,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要统筹使用各类资金,保障职业技能提升各项政策落实。各地要以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足额计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省级调剂金结余将同比例计提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按规定凡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等支出。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安排经费,对培训教材和培训包开发、复合型培训项目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人员纳入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四)调整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补贴政策范围。设区市可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职工条件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培训范围可以延伸至其直系亲属,待遇等同于残疾人本人参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乡土人才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省级每年对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要求,突出正向激励,保护培训工作中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四、 保障机制(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舆论宣传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培训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采取定期会商、联合行动等方式,协调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十七)落实任务分工。各地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支持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十八)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将补贴培训项目和评价机构目录与电子地图、APP培训软件结合,强化培训服务自动化推送力度。大力推动项目制培训,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推动培训不见面申报申领。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十九)加强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统筹做好通用职业工种、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工作。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评价机构参与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牵头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和培训标准,开发培训教材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题库。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加强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探索建立特级技师制度。(二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了解、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和典型事迹宣传,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1万人次,2020年培训12万人次,2021年培训12万人次;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突出重点群体,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督促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兵团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500名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做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新引进劳动力、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面向团场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团场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深度贫困团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三、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兵团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并向南疆师市倾斜。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在专项公用经费列支。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培训课时费用不占用院校绩效工资总量,课时费和超课时费要高于校内教师课时费标准;一线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全日制培养工作(课时)量,作为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认定一批社会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师市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创建国家级、兵团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内地具有一定规模的职业院校在兵团特别是南疆师市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分院,着力提升以南疆师市、贫困团场为重点的基层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能力。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先进培训方式,加快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管理,规范教材使用。完善培训统计工作,落实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团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团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相关政策,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兵团及有条件的师市团场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各师市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4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可申请剩余培训补贴资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兵团各单位、师市、团场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兵团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兵团将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各师市也要相应建立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师市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每年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工作职责。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师市、团场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兵团统筹、部门参与、师市实施的工作格局。兵团、各师市要建立季报、年报制度,按季度、年度报送工作情况。鼓励师市和有条件的团场整合培训资金、培训资源,将财政补助资金与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考核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定期协调沟通、督促检查和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采取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各师市要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师市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师市、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 《甘肃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出了部署。今年4月份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对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出了全面部署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制定了《甘肃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着眼当前我省就业和经济形势,从增加培训供给、加大资金补给、提升培训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等多个维度作出了设计安排,为深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力保障。二、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方案》明确,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末,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三、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的重点人群有哪些?对他们实施哪些培训?《方案》规定,培训的重点群体主要有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结合生产和技术创新需要,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省(境)外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计划三年培训1.4万新型学徒,其中2019年培训不少于4000人。针对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实施“求学圆梦行动”,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职业技能提升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项目指导等培训。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以“两州一县”和省定18个贫困县为重点,实施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计划,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鼓励16-20周岁贫困两后生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四、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的主体有哪些?对他们有什么政策激励和支持?《方案》明确,培训的主体包括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方案》规定,一是各类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省内企业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照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不同标准给予资金支持。企业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对审核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每个500万元、150万元补助。对审核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5万元补助。二是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对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所得收入,50%可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吸纳和支持社会优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并享受与公办同类机构同等待遇。五、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哪些资金支持和补贴政策?《方案》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力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筹集培训资金,其中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拿出17.6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方案》规定,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其中“两州一县”等深度贫困县生活费补贴标准可上浮20%;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六、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贯通人才成长通道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采取了哪些新举措?《方案》要求,一是创新培训内容。紧密聚焦全省区域发展战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程,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甘肃省十大生态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培养力度。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把加快培育兰州牛肉拉面师傅与决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文化旅游布局相结合,力争2019-2021年培训兰州牛肉拉面师傅3万人次以上。二是提升基础能力。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可开发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教材,对推广使用的给予开发补助。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的单位,每个基地每年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三是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方式,开展全员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七、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州、县区政府主要承担哪些工作?《方案》规定,一是制定落实措施。市县对应省政府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二是确定补贴标准。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时向社会予以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三是市州人社部门发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各市州将根据培训周期长短、工艺难易程度、成本市场价格等要素,公布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培训机构、评级机构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八、 如何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确保安全有效使用呢?《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将定期对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专项审计工作。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九、 各部门、各行业参与职业技能行动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方案》规定,在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