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伊通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2025.08.13
我在工地干了这些年,现在受伤了就想甩开我?” 近日,伊通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当事人此前出现工伤情况,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认为如果直接判决,后续涉及劳动争议的二审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保险赔偿等一系列复杂程序,不仅会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我在工地干了这些年,现在受伤了就想甩开我?”

近日,伊通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当事人此前出现工伤情况,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认为如果直接判决,后续涉及劳动争议的二审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保险赔偿等一系列复杂程序,不仅会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从法律与情理双重视角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向原告公司阐明了其在用工主体关系中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拒绝承担工伤赔偿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对被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表示理解,希望其能够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当事人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待遇项下的各项内容、工资报酬及赔偿金等)9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争议一次性解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伊通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及时准确回应当事人诉求,促进实质性矛盾化解、一次性解决,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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