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国内疫情多轮多点散发的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6号)精神,扎实稳妥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全力提高脱贫人口经济收入,特制定稳就业促增收“十二项措施”:
一、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方式上做到线上与线下培训有机融合;培训内容上以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综合素质、疫情防控内容为重点,做到既掌握职业技能又能提升综合素质;培训效果上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为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加强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牧民低收入劳动力职业教育,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对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的家庭“两后生”就读大中专院校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二、 培育打造劳务品牌。
通过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等方式,做大做强劳务品牌培育,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重点帮扶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等群体务工就业,提高农牧民群众就业的质量和务工收入。鼓励选取适于带动就业、有市场潜力的非遗传统工艺项目,积极申请非遗工坊。加大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参加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鼓励培育发展有特色、有规模的“一县一品”劳务品牌。
三、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8%)以上的,或继续扩大经营、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引导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四、 构建省际间劳务协作平台。
依托东西部协作、央企、山东对口援建等帮扶机制,加强劳务协作沟通,积极推进跨省有组织劳务协作。摸底调查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主动搭建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州县人社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支持各类外省驻青企业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海北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活动。
五、 发展乡村经济促进就业。
发展县域经济拓展就业空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建设区域农产品交易市场,培育一批县域特色产品区域品牌,提供县域内就业承载力。推动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农牧业产业强镇,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提供市场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加脱贫劳动力就业岗位。立足农牧业发展兴业就业。重点围绕牦牛(西门塔)、藏羊、青稞、油菜、蕨麻、马铃薯等特色产业,积极落实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全力抓好农牧业生产,实施好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项目,有效拉动产业发展,吸纳脱贫群众就业兴业。
六、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加快实施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拓宽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渠道。同时,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
七、 支持就业载体吸纳。
发挥市场主体吸纳作用,充分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对吸纳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被国家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给予每个基地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保持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就业帮扶车间,通过资金补助和一次性奖补的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继续落实奖补政策,结合实际,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补。
八、 加强公岗性岗位的开发管理。
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统筹管理使用各类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发挥乡村公益岗位兜底安置作用。各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统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逐步调整光伏、生态管护、保洁保绿等各类乡村公益岗位政策,健全按需设岗、一岗多责、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制度。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九、 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互通,不断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提升信息完整性、可用性和精准性。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扎实开展“雨露计划+”等就业帮扶专项活动,对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十、 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鼓励各地在人口密集的县域城镇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包括脱贫人口在内的当地群众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十一、 全面落实惠民补贴政策。
州县财政、农牧和科技、民政、林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农牧业转移支付补助、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草原生态补贴、农业保险、助学贷款、农村低保、公益岗位补贴、残疾人补贴等政策。切实增加脱贫群众的转移性收入。
十二、 强化兜底保障。
州县民政部门要全力做好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等提标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宜早不宜迟”原则,确保一次性生活补贴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增加农牧民及脱贫群众政策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