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女职工怀孕遭辞退 法律援助律师火速出手助其维权

2021.03.29

随着二孩政策落地,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权益案件数亦增幅明显。如何在确保企业效益的同时,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仲裁案件的高发区。前不久,就职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职工白女士就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后三天,自己就被公司辞退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白女士正处在“延长试用期”,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在该案件中,普陀区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为白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田德强火速出手助白女士成功维权。试用期可否多次约定?“三期”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记者采访了该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田德强,邀其逐一解析。

案件回顾

女职工坦承怀孕三天后遭辞退

2020年4月20日,白女士入职一家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有一份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白女士的试用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试用期及转正后每月税前薪资均为13500元。

入职6个月后,本以为可以成功入职的白女士却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公司认定其试用期绩效未能达到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2020年10月28日,白女士与公司签署一则“绩效改进计划”,该计划中约定,因白女士的绩效没有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绩效改进周期为一个月(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1日),如果绩效改进周期内,仍无法达到绩效改进目标或岗位任职要求,公司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就在此期间,白女士意外地发现自己怀孕了。通过电子邮件,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忐忑地告知了公司自己怀孕一事,她特地强调是在计划之外,并希望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过事与愿违,向公司坦承怀孕一事后三天,她还是被公司辞退了。12月11日,公司以白女士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岗位职责为由,通知她于2020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接连受到打击,白女士向普陀区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求助。她认为,自己的试用期早在2020年10月19日就已期满,且自己又处于孕期内,公司的解除决定是违法的。白女士要求公司自2020年12月18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该案件经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白女士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争议解析

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或延长?

该案件中,公司方举证称,在2020年10月19日试用期截止后,白女士于10月28日与公司又签署了一份绩效改进计划,该计划载明:白女士的绩效没有达到任职岗位的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此外还约定,如果白女士仍然无法达到改进目标或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公司可以无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这份改进计划,公司认为白女士“延长试用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其虽申请调岗至其他部门,但也未能通过其他部门的面试,故公司系按照绩效改进计划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或延长吗?律师田德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法律中对试用期的期限有规定,首先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以白女士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白女士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告知公司其怀孕一事;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白女士出具辞退通知书。该案件中,除了是否处于试用期之外,另一关键点也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证据表示,白女士无法胜任岗位,且在职期间存在旷工等情况,双方实际已经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   

律师田德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通过邮件,告知公司自己处在怀孕初期的情况,并向公司发送了医院检查报告。“对于白女士告知的情况,公司如果有异议,可以至医院进行核实或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就诊记录,但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因此,公司在明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仍然轻率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肯定是有失妥当的。”

律师观点

遭遇侵权行为要勇敢说“不”

2016年入驻朱雪芹工作室至今,田德强律师经手了许许多多职工维权案例。在他看来,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但即便如此侵权案例仍然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三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拖欠生育金差额、降低工资、被迫换岗……面对这些不公正待遇,女职工要勇敢说“不”。

针对白女士的案例,田德强律师认为,一个关键点在于白女士及时通知了公司自己怀孕的事实。“这个时间节点也是很重要的。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职工及时通知单位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力保障。”

在他看来,在许多“三期”女职工维权案例中,常常会碰到种种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因素。“比如,女职工在孕期,身体、情绪都会有一定的变化,在我们的案件中,也常常会有因请假不规范而造成违纪的案例。孕妇的孕期比较长,时常会碰到请假。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产生惰性,造成劳动争议。而这样的争议一旦发生,劳动者又往往会碰到举证困难的问题。”他也提醒女职工,作为职工不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肯定是有责任的,要谨慎对待。对企业来说,管理制度就是一条“生命线”。

白女士的案件中,公司与白女士延长了试用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而如果不存在延长行为,试用期怀孕女职工是否就可以辞退呢?

对此,田德强解释说,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就本案而言,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情况下的辞退,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如果仅是因女职工怀孕这个原因,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此外,他也强调,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企业没有权利予以限制。因此,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企业如果在员工入职前要求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据《劳动报》报道 文 李嘉宝 摄 贡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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