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对职工一错数罚

2020.09.08
公司以王某未尽检测责任致使单位蒙受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公司5000元损失费用,并在其以后的工资中扣除,王某自认系自身失误所致,对单位的处罚此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5月底,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再胜任探伤检测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在王某当月的工资中扣除5000元处罚款。王某不服该决定,诉至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对工作失职的劳动者做出经济处罚,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份,具备探伤检测资质的王某到A管道设备制造公司从事质检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对焊弯头的焊缝进行全权探伤检测,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才予以装箱发货,双方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0元,2019年5月初,A公司发出的部分对焊弯头因焊缝质量问题被用户退回,造成A公司实际损失10000元。公司以王某未尽检测责任致使单位蒙受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公司5000元损失费用,并在其以后的工资中扣除,王某自认系自身失误所致,对单位的处罚此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5月底,A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再胜任探伤检测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在王某当月的工资中扣除5000元处罚款。王某不服该决定,诉至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对工作失职的劳动者做出经济处罚,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A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二)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王某给A公司给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应当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要求王某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又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通常是不合法的,实务操作中通常两者取其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身就属于处罚的一种。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尚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即可,但是该制度必须是提前让劳动者知晓,且该制度不违法故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启示与思考:法律承认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处罚违纪员工,而用人单位对同一过错事实对劳动者再次做出处罚,却构成了一事再罚,有违法律的立法宗旨。(河北省孟村县人社局李国义 朱桂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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