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山东省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一步完善并全面推行“调解仲裁建议书”制度,对仲裁请求超出仲裁时效或劳动者举证困难的仲裁案件,在申请人依法立案后引入“调解仲裁建议书”,从“情理”着眼,凸显仲裁人本情怀,实现案件裁决“法、理、情”多维度的统一。疫情期间,向涉案企业发放调解仲裁建议书3份。
日前,某企业一名退休职工因要求该企业支付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拖欠工资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请求明显超出了劳动仲裁时效,仲裁员接收这一仲裁案件后认为,如果单纯从法律层面理解,该案件已经超出仲裁时效,但从情理上理解,该案起因于企业方先期拖欠职工劳动报酬,企业方确实存在严重过错。为确保该起案件能妥善化解,仲裁院在依法受理该职工的仲裁请求后,采用“调解仲裁建议书”的方式从情理上对该案进行阐述,希望企业方能从道义角度切实负起责任。接到调解仲裁建议书后,该企业主动为职工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处于弱势,往往会造成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原定事实与法律认定事实存在差异,有时依法依规裁决对劳动者权益有失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合法却未必合情理的尴尬局面。“调解仲裁建议书”即仲裁员根据案件原委事实,从法律之外的情理上加以说明阐述,提出化解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有望达到劳动者能正确理解法律仲裁时效的立法目的,能够合理合法维权,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能够从道义角度切实负起责任的目的,进而有望在案件处理上实现法律刚性规范与道德柔性情感的有机融合,在促使矛盾化解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