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开发区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2019.12.26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烟台开发区将于2020年1月起全面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据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该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烟台开发区将于2020年1月起全面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据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该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行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统一参保登记。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合并运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同一缴费基数,实行按月统一缴纳。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积极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后的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实施意见》对享受待遇条件、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进行了规范、明确和完善。

规范享受待遇条件。新参保及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连续足额缴费不满一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女职工生育津贴。

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探索推行住院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 生育
  • 保险
  • 职工
  • 医疗保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