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结构性失衡是我国社保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实施多层次混合型养老金体系的整合发展战略,采取协议退出的方式,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通过立法和税优政策支持,为私人年金市场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目前,中国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为破解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结构转型的难题,笔者借鉴全球私人养老金发展的经验,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第一,确立多层次混合型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战略。
“多层次”指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投资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网络,意指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和“三位一体”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混合型”指基本养老保险与二、三支柱年金间融合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全覆盖,保障基本的老年生活需求和实现一定的再分配功能。从改革时机分析,当前是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一个窗口时期: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下降,为扩大二、三支柱养老金参与率提供了空间;二是《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三是第三支柱个人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已开始试点。在这个历史性的改革机遇期,应抓住上述三个契机,加快推进全面建成混合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第二,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二、三支柱发展置换空间。
在私人养老金发展的四种模式中,私营养老金与公共养老金间有着协调合作的关系。在实行自发型私人养老金发展模式的国家中,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通常较低,为私人养老金发展预留了空间;在强制型私人养老金模式中,国家从立法层面推动私人养老金的发展。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属于自愿型补充养老保险,沿袭了英、美国家自发型养老金的发展路径,但十几年来的发展效果与预期有很大差距。由于我国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已经很高,如果采用强制型养老金发展模式,增加一个附加的年金计划支柱,操作空间较小。当前,基本养老保险降费政策已经出台,可借鉴英国和日本发展私人养老金的做法,采取类似于“协议退出”方式,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利用置换出来的缴费资源,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发展提供空间。
第三,加强立法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推动二、三支柱的普及。
私人养老金的发展普及离不开国家的政策引导和支持。针对二支柱年金制度发展主要的改革政策建议有:一是放宽企业加入年金计划的限制条件,借鉴国际经验,引入自动加入制度,企业职工在不签订拒绝协议的情况下,即可视为自动加入年金制度。二是放开年金投资的个人投资选择权,设立合格的标准化养老金投资产品,职工可以在一定“养老金产品”范围内自由选择。三是引入“合格默认投资工具”,为职工投资提供简化的投资产品选项。四是进一步拓宽年金投资范围和渠道,丰富年金产品投资选择,提高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上限,并适时开展境外投资。
针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目前应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在模式选择上,考虑到中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未来改革目标也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逐年提高,纳税人规模较小等因素,建议实行“双向税优”政策,即在实行“延税型”的EET时(退休领取时纳税),同时设立“免税型”的TEE账户(对账户实行税后缴费,但在退休领取时实行全免的政策,对投资收益和缴费均免征个税)。这就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一揽子设计,包括实行综合税制、开征资本利得税等多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