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有就业创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3.持证残疾毕业生;
4.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或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6.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本着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
2.审核汇总。各院校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
3.补贴发放。6月30日前市人社局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教委,由市教委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至申请人。
(二)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申领发放程序
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1.个人申请。
2.审核上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
3.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社局于
四、其他事项
(一)各院校、各单位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未申领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诚信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各院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发到毕业生手中。要建立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台账,留存相关档案资料,接受市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称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北工业大学。
(四)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