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样的员工,我们让他走人也不是,留下更不行,难道我们的培训费用就这样白花了吗?”
这天,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周经理的咨询。原来,周经理所在的公司一年前招录了一名劳动者秦某,担任技术部高级工程师。当时,秦某提交的各种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显示,他的各方面条件都非常符合这个岗位的录用要求,在应聘时回答各种技术问题也头头是道。考虑到人才难得,公司为了留住秦某,在他入职后就送他去外地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七年,如秦某提前辞职,就需要按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返还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但在秦某受训归来上岗后,公司发现他的实践技术水平比预期差太多,公司对他提交的各种证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周经理从各个渠道进行了核实,最终发现,他的大部分证书都是伪造的。公司管理层一致决定,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又心疼已经花掉的培训费。为此,周经理代表公司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办?
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用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秦某伪造证件,以欺骗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与他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秦某根据服务协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子闽/文 小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