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活动中,经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当事人有义务按时到庭,以保证仲裁活动及时、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那么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基于权利的可放弃性,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申请人以实际行动放弃行使仲裁权利,撤回仲裁申请。当然,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等待或者安排第二次开庭。
重新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以同样的仲裁请求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与民事诉讼中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其仍然可以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对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仲裁制度对此作出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仲裁快捷原则的考虑,同时避免当事人滥用仲裁申请权。在此情形下,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可以缺席审理并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若经合法通知拒绝参加仲裁活动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势必严重影响对申请人可能被侵害权利的及时救济,故被申请人有义务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答辩权、举证质证权、抗辩权等),但其不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仲裁委员会可以基于保护申请人权益的考虑,缺席审理该案件,并作出缺席裁决。当然,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被申请人不到庭可能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可能虚假仲裁等),继续等待或者安排第二次开庭。
缺席审理及缺席裁决注意事项
在缺席审理中,仲裁庭的审理流程与非缺席审理的流程并无显著差异,但由于被申请人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辩驳及辩论,仲裁庭需特别注意审核、认定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及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陈述与当庭陈述是否相符等,防止申请人利用被申请人未出庭而进行虚假仲裁。此外,在裁决书中,应注明案件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而被缺席审理的情况。
拒不到庭时间的认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未对超过开庭时间多久应视为拒不到庭作出具体限定,而庭审当日发生特殊状况也属不可避免。基于仲裁委员会在庭审前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以及不浪费仲裁资源的考虑,仲裁庭等待当事人开庭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就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比如,北京市的做法是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后等待三十分钟。
仲裁庭可以在开庭时对未到庭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应对突发状况如遭遇恶劣天气等向仲裁庭进行反馈,并由仲裁庭根据现实情况确定等待时间,并告知未到庭一方超过等待时间仍未到庭的不利后果。申请人在规定等待时间仍未出庭的,可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未出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
实践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一方忘记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委托代理人忘记携带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形,仲裁庭应当作出区分处理。对忘记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携带了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确认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手续的,可视为该用人单位委托的出庭人员获得了用人单位的授权而应允许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庭后及时补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对于仅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未提交有效委托手续的,因不能确定该出庭人员获得了用人单位的授权而具有出庭资格,故无法提交有效授权委托手续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