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困难企业可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

2019.05.29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发出《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并进一步明确了这类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人社部门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进行失业保险金返还。返还标准为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参保职工人数×6)。”福建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以福州市为例,目前福州市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约为1207元,如果企业规模为300人,其可获得的返还失业保险金约217万元。

申请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条件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净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一定比例;积极采取措施稳岗;各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记者 余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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