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一天,上海市某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市民举报,反映某教育管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心理咨询师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随后,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又陆续接到培训学员针对该公司的类似举报,并收到培训协议和收费凭证等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案后,对教育管理公司展开了调查。该公司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用工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权检查办学培训情况。
考虑到办学培训涉及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为了更好地处理该案,该区人社局与教育局就本案进行了专题讨论,最终明确该公司从事的心理咨询师培训属于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范畴。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人社部门是对口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受人社部门的委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具有法定管辖权。
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该公司开展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申办职业技能培训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活动,并与学员签订了培训协议,收取了相关费用。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该公司具有办学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办学活动。教育管理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及时停止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课程,退还了学员的培训费用,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随后,该区人社局依法对教育管理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该公司在限期内,缴纳了罚款。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告知该公司待办证条件成熟后,有意愿继续经营的,可依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许可。
案件思考
近年来,职业技能培训受到劳动者的热捧。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举措,关系就业稳定大局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一些资质不全、质量不高、能力不足的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加强监管,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亦须办理办学许可证,且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后,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本案中,教育管理公司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属于需经许可审批后方能从事的活动,应当前往所在区的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即使其具有办学许可证,亦无法“搭便车”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教育管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黄毅 顾海霞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