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问责办法》对问责情形、责任追究、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后,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备的;惩戒欠薪和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不力的;发生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情形的,将予问责。相关部门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检查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力,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应列入“黑名单”而未按规定列入等情形的,也都将受到问责。问责方式包括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诫勉、纪律处分等。(田曜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