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皮:用人单位运用”赔偿金”、”违约金”需谨慎

2019.05.10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在约定违约金条款中应严格写明违约条件,发生违约时应严格对照劳动者是否知晓违约条款、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细化

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诉被申请人候某争议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5日签订了委培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申请人每年向侯某资助学费5000元,侯某应在学习毕业后到被申请人工作满六年以上,申请人按时支付资助费用,侯某于2008年7月1日毕业后,申请人为侯某提供了合适的岗位,但自2011年4月5日起,侯某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侯某返还原告助学费15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45000元。侯某收到申请后随即向本委提出了反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给付侯某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补缴至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本委一并依法受理此案。

经仲裁庭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真分析调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委培协议,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已履行了协议内容,但也存在未给被申请人侯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未缴纳养老保险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也存在未满签订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及被申请人侯某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本案中侯某接受了申请人的学费资助,且双方签订了委培协议,侯某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协议的情形。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申请人要求侯某支付未履行协议的违约金,亦于法无据。后经本委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进行了细致讲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侯某向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给付3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反诉讼申请人侯某对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撤诉。

延伸提示: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的区别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区别:

1、 合同是否写明。违约金是劳动者违反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劳动者违法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而产生的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 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 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在约定违约金条款中应严格写明违约条件,发生违约时应严格对照劳动者是否知晓违约条款、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细化,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需谨慎。

(南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国法 安华雨 崔东)

  • 劳动用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