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56号),明确自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等政策。降低社保费率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社会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实施方案》明确,一是自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二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四是调整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参保人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实施方案》强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2019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预计可为我省企业减负11.85亿元,企业缴费负担将实质性下降,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将进一步享受惠利政策。同时,社保缴费“门槛”下降,将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鼓励更多人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