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员工不同意续订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19.04.10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电子通讯公司在续订合同中约定每月6000元包含了加班费,实际是降低了薪水,程某有理由不同意续订,因此电子通讯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日,程某进入一家电子通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

2015年9月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与程某续订劳动合同,但鉴于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将程某的工作时间调整为做六休一,工资每月6000元不变,但加班费包含在内。

程某认为公司是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表示不同意续订,因此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程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提出支付5个月的工资3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是程某,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于是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0元。

争议焦点

公司降低续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员工拒绝续订,企业是否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电子通讯公司在续订合同中约定每月6000元包含了加班费,实际是降低了薪水,程某有理由不同意续订,因此电子通讯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电子通讯公司应向程某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30000元。

(稿件由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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