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参保起纷争 细心调处终化解——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成功处置一起劳动纠纷

2019.03.22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发生一起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纠纷。在职工多次交涉无果情况下,该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察员细心调处,得以成功化解纠纷。

“你们太用心了,帮我解决了揪心事。为了让公司缴社保费,我不知道折腾了多少次。真得好好谢谢你们!”当梁女士得知社保费如愿缴了,还意外拿到1800元的经济补偿,激动地连说话都哽咽了。

2月28日,河南籍务工者梁女士来到海昌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投诉,称她在辖区某公寓小区做保洁,上班近五个月,要求单位给其缴纳社保费,却频遭单位拒绝。她多次催促无果后,在今年春节前离职。

监察员叶燕热情接待了她。经过详细询问,叶燕得知梁女士今年快50岁,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任何工作证据,且自己在哪家公司上班也说不清楚。更为难的是,她连单位负责人电话都没有。

看着梁女士焦虑又无助的目光,叶燕第一时间带着她上门调查。她俩来到梁女士上班的地方,发现原来是一家物业公司。叶燕说明来意后,公司负责人曹总经理承认梁女士是他公司员工,但辩称公司平时对她很照顾,而且工资从不拖欠,还安排了食宿。之后,曹总经理连连责问梁女士到底想要做什么。说着说着,他的情绪突然激动起来。无论叶燕怎么说理,曹总经理就是不听,还推推搡搡,将他们赶了出来。见曹总经理有情绪,叶燕决定次日约上梁女士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第二天,曹总经理起先仍不配合,称梁女士年纪不小了,缴了也没用。梁女士反驳他,有了社保,平时看病才有保障。双方僵持不下。由于梁女士文化层次低,叶燕在进行调查问询笔录时,要当面读给梁女士听,须其签字确认的地方,也要一一指出。另外,收集用工证据也给叶燕的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她与社区工作人员想尽一切办法,说服曹总经理予以配合。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曹总经理才答应配合处理此事。叶燕拿出相关法律文本向曹总经理解释,《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经叶燕和社区工作人员轮番做工作,曹总经理拿起法律文本仔细阅读起来。

看着曹总经理态度有了积极变化,叶燕进一步解释,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是应予受理的。

曹总经理一听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开始有些急躁。叶燕急忙安抚他的情绪,说企业不规范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作为企业负责人,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后经一番说理,公司终于为梁女士补缴了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费,还按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至此,一起因未缴社保费而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唐膺长 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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