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近年来,上海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着力查处欠缴社保费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凸显出3个亮点。
一是优化管辖规则,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投诉渠道。《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暂行意见》规定,对应当由本市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案件,接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先予接收,并将情况录入接待台账。本案中,考虑到沈女士居住并工作在金山区,前往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较为方便,故由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先行接收,再按规定进行内部流转,以免沈女士再次奔波。
二是环环相扣,形成社保费欠缴证据链。本案中,沈女士在被投诉单位工作近四年,但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办案过程中,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以及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等一一着手,并运用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突破”了2年监察追诉时效的限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让投诉人少跑路,一次性补足最低工资差额。根据最低工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最低工资构成部分,沈女士每月工作满勤,有些月份的工资却并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故食品公司需要为沈女士补足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省却了沈女士再次维权的麻烦。(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