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项目为期限的合同 到期也有经济补偿

2019.03.12
“我们这是项目制的劳动合同,属于临时用工,和那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一样,当然在经济补偿方面也就不一样了。”听到张经理的话,想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一名临时用工人员,临走还拿不到经济补偿,刘先生气都不打一处来。 半年前,这家科技公司为了一个项目进行招聘,刘先生各项条件都符合要求,被选中承担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由于这个项目和公司的其他常规经营内容无关,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以完成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半年后,项目圆满完成,公司便通知刘先生劳动合同即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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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是项目制的劳动合同,属于临时用工,和那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一样,当然在经济补偿方面也就不一样了。”听到张经理的话,想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一名临时用工人员,临走还拿不到经济补偿,刘先生气都不打一处来。

半年前,这家科技公司为了一个项目进行招聘,刘先生各项条件都符合要求,被选中承担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由于这个项目和公司的其他常规经营内容无关,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以完成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半年后,项目圆满完成,公司便通知刘先生劳动合同即将终止。当刘先生提出公司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遭到拒绝。他去找人力资源部张经理询问理由,得到了上面的回答。

刘先生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仲裁过程中,公司一直强调双方劳动合同和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不同,但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有权在任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根据刘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长,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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