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2019.02.19
试用期将满时,公司向赵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在试用期内销售业绩不达标,考核不合格,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赵某则提出,他的条件符合公司发布的任职资格,公司并未告诉其具体的录用条件,不能以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将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视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来判断。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将销售业绩达标作为录用条件告知赵某,招聘中的任职资格也不等同于录用条件,因此即便赵某考核不合格,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甲公司于2018年3月发布了招聘区域销售经理的广告,对应聘者的学历、专业、从业年限、技能、工作经验等任职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劳动者赵某认为自己符合要求,向甲公司投递简历。经过面试,赵某和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入职前后,甲公司并未告知其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将满时,公司向赵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在试用期内销售业绩不达标,考核不合格,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赵某则提出,他的条件符合公司发布的任职资格,公司并未告诉其具体的录用条件,不能以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明确将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视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来判断。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将销售业绩达标作为录用条件告知赵某,招聘中的任职资格也不等同于录用条件,因此即便赵某考核不合格,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公司必须先对赵某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果赵某仍然不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宋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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