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
【相关案例】
某公司在2018年11月份新入职了一名已工作过几年的技术员,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5个月。在招聘时,该员工的简历显示其在公司相关行业有5年的从业经验,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可是,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发现该员工并不具备相关行业的基本技能,经调查,该员工在简历上造了假。
于是,该公司于2019年1月份以其简历造假、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并未反驳,提出要享受当年度和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或者给予相应补偿。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吗?
答: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基于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设置的法定福利。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即可享受该项待遇。也就是说,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只和自己的工作年限相关,与其他因素无关。
本案中,该员工在入职前就已经有几年的工作经验,说明其已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虽然存在入职欺诈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但该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公司应当折算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对应的带薪年休假。若折算后不足1天的,则可忽略不计。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折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周期应当是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进行,即2018年度与2019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开计算。因此,该公司首先要折算该员工入职之日到2018年12月31日对应的带薪年休假,然后再计算2019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对应的带薪年休假。鉴于该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计算出的应休假天数在1天以上的,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