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调剂制度

2018.12.28

5月30日, 国务院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 逐步提高。 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有利于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

最终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需要做到政策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尽快实行中央调剂制度至关重要,要制定合理的统收统支、基金管理运营等方面政策,防止各地区任意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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