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以1995年《劳动法》实施为里程碑,40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根植于中国文化并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总体框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紧密结合
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改革开放后中国进行了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改革的主线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政企分离的推进,逐步打破劳动力统配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终止由行政控制渐进式转向市场调节。基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统筹考虑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我国全面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是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紧密结合的成果。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目标,遵循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实践路径,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创造和积累丰富经验的过程。
以法治思维引领并以法治方式推进
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以法治思维引领并以法治方式推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备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关系,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诸领域和全过程都纳入法治轨道,对劳动关系调整具有引领、规范的刚性强制力,在化解矛盾、保障权益、维护稳定方面,具有关键性的基础作用。
推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渐进创新推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持续提升。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是在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劳动关系规律性的基础上,在制度、方法方面实现积极稳妥的创新,并由此推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在工作机制方面,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格局下,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推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并更好发挥作用。
在实施机制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突破创新。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40年的不断创新和完善,推进了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的整体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了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工会等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治理能力。
2017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仲裁结案率为95.9%,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了就业质量提升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彰显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制度优势。(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庞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