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合理使用谈判药品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

2018.12.03

11月29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社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 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 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举是为了做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落实工作, 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 切实保证患者尽早买得到、 用得上、 可报销国家医保准入新纳入的谈判抗癌药品。

通知指出, 各地医保、 人社、 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加强指导和调度, 不得以费用总控、 “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通知强调,各地医保、人社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措施,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记者 姚闻) 


  • 国家
  • 费用
  • 药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