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相关案例】
张某是一名建筑企业的农民工。今年4月份,张某在工地施工期间被工友开的卡车撞倒,住院至今。刚开始,企业管理人员还来医院看望他。但是6月份以后,张某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们了。张某想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以获得工伤待遇和被拖欠工资、加班费等。但是他又听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一裁两审”三个阶段。他想知道自己能否很快得到法律救济。
答: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主张。如果劳动者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合法合理,当然可以获得支持。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采取拖延战术,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为劳动者解决问题。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在部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且金额不大的案件中,实行终局裁决,即经过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就可以执行裁决结果。本案中,该工伤员工如果主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虽然仲裁申请涉及数项,但是最终将以仲裁裁决的结果为准,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就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处理。如果涉及该员工的部分权利的数额超过了法定标准或者其主张的权利并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类型,仲裁庭裁决案件时,也会对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主张,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