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出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实施办法

2018.11.05
吉林省吉林市人社局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了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裁审程序衔接、完善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公信力。 《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探索建立诉前保全制度;为了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先予执行程序;实行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审判组织,统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及裁审衔接工作。

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人社局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统一了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裁审程序衔接、完善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公信力。

《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探索建立诉前保全制度;为了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先予执行程序;实行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审判组织,统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及裁审衔接工作。(张轩 刘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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