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江苏省扬州市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参保职工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以及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据悉, 《实施细则》适用于该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应参加该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按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据了解,职工遇到以下两大类情形可申请先行支付。第一类是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二类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相关情形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来说,这些相关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扬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