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8.10.30
但被申请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纪国华和傅超超却一直不闻不问,李东浩的妻子冯琳琳、张俊杰的妻子李珊珊等遗属于2017年9月28向吴桥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李东浩、张俊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的理由 经仲裁委调查,2017年7月9日施工承包人纪国华、傅超超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做出了中止审理的仲裁决定书,待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再予审理。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李东浩、张俊杰到被申请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料棚工程项目从事钢结构安装施工,施工承包人为纪国华、傅超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李东浩、张俊杰及郑朝森和李志等4名高空作业人员坠落受伤,其中李东浩、张俊杰伤势较重不治身亡。郑朝森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李志为轻微伤。但被申请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纪国华和傅超超却一直不闻不问,李东浩的妻子冯琳琳、张俊杰的妻子李珊珊等遗属于2017年9月28向吴桥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对李东浩、张俊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的理由

经仲裁委调查,2017年7月9日施工承包人纪国华、傅超超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做出了中止审理的仲裁决定书,待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再予审理。

2018年6月22日吴桥县人民法院对纪国华、傅超超二人做出了刑事判决书(【2018】冀0928刑初28号)。吴桥县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5月30日纪国华使用伪造的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取得沧兴商砼吴桥县有限公司料棚钢结构工程承包。2017年6月3日纪国华将该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梁金潮。2017年7月8日纪国华将剩余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傅超超。本委认为:纪国华伪造的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并同傅超超使用伪造的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仲裁委不应当受理。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委决定撤销该案件,被申请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社局 张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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