钳工下班后去单位食堂帮厨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10.29

咨询:续某是某机械加工企业钳工。一日续某从车间出来准备下班回家时, 被单位职工食堂大厨喊去帮厨。续某见食堂确因有员工请假而人手少, 需要为下一班员工赶做饭菜,在自己和大厨均未请示车间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领导情况下, 欣然应允。切菜时,续某不慎切伤左手。 请问续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能够认定为工伤。 作为钳工, 续某当日虽然已结束本职工作,但其接着去了食堂帮厨, 变身为临时帮厨工,又开始干起了单位的另外一项工作。其工作场所由车间转换为食堂, 当日工作时间也因此而延长。“工作场所” 通常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也包括特殊情况下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续某去食堂帮厨虽然未经领导指派, 是受大厨请求,但续某及大厨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单位的直接利益, 即保证员工按时就餐按时上班, 不影响生产,确保企业正常运转。由此, 食堂成了续某合理的临时工作场所, 其帮厨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 属于工作原因。因此,续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崔文乐

(作者单位: 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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