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钱人来说这些钱可能就是一顿饭,但对我一家子来说那可是救命钱啊,多亏了你们,帮我讨回了工资,缓解了生活压力。”楚某拿着工资激动的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中心的监察员连连致谢。
近日,大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中心接到楚某的欠薪投诉,监察员立即对详细情况进行了解。楚某于2018年7月18号到某公司从事文员,2018年8月21日由于家中急事辞职,与公司约定9月15日发放8月工资,公司直至9月底仍然拖欠600元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发放。因楚某生活困难,对常人来说600元只是杯水车薪,对楚某一家却是一个月的生活来源。楚某失望无助之余向大武口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中心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受理此案后,积极介入调查。经了解,该公司未与楚某签订劳动合同,楚某也不能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案件办理有一定的难度,为此监察员多次前往用工单位联系公司负责人对此事进行调解,并对经营法人李某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欠薪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向其讲解了相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述明利害关系。
最终,通过监察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意见,并于2018年10月11日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
劳动监察提醒:劳动者在务工的同时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发现欠薪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社局 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