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安排“休假”实不妥

2018.10.22
从9月份开始,你每天提前两小时下班,一直到年底,按每天24小时折算,也可以折算为六七天假期了,你还占便宜了呢。” 张先生在某少儿艺术培训机构工作,到今年6月,已工作满一年。今年7月,张先生想休5天带薪年休假陪孩子出游,但由于七八月份正是培训的高峰期,公司领导劝他暂时别休假,还承诺他,暑期忙完之后一定会让他好好地休息。一转眼两个月过去了,进入9月后,公司交办的工作丝毫没有减少。张先生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反映了好几次想要休假的愿望,最后却等来了一个通知:从9月份起,张先生可以每天提前两小时下班,直至12月底,以折抵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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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份开始,你每天提前两小时下班,一直到年底,按每天24小时折算,也可以折算为六七天假期了,你还占便宜了呢。”

张先生在某少儿艺术培训机构工作,到今年6月,已工作满一年。今年7月,张先生想休5天带薪年休假陪孩子出游,但由于七八月份正是培训的高峰期,公司领导劝他暂时别休假,还承诺他,暑期忙完之后一定会让他好好地休息。一转眼两个月过去了,进入9月后,公司交办的工作丝毫没有减少。张先生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反映了好几次想要休假的愿望,最后却等来了一个通知:从9月份起,张先生可以每天提前两小时下班,直至12月底,以折抵当年年休假。

看到这个通知,张先生生气地去找人力资源部刘经理理论,却得到了开头的那个回答。于是,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带薪年休假是按天计算,而非按小时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用小时来计算。而且,从法理上说,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是为了让劳动者能够完整享有、统筹安排以天为单位的休息休假。所以,公司的做法客观上已导致员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

最终,经监察员上门释法,公司纠正了自己的做法,张先生终于享有了完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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