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8.10.22
王某收到书面通知后,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物流企业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物流企业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12月,王某在回家的路上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将李某的鼻梁打裂。随后,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行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4月,该企业以王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决定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收到书面通知后,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物流企业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被免于刑事处罚,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中的“刑法”特指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与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内容一致。而人民法院依据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条认定“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应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的范围。

人民法院虽然对王某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王某实际上仍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山东省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青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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