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无效?
【相关案例】
张某是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总监,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在张某离职后,公司每月支付他3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今年6月份,张某因个人发展原因辞职。然而,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3个月,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他想知道,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不是就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了?
答: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个月,则张某既有权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公司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直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求。所以,公司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是拒不履约或不当履约行为,并不当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