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应是合作共赢、互利互惠的,双方都要学会换位思考。我先帮你们分析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日前,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逐渐平静下来。通过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细致讲解,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实现了互谅互解。
近年来,天津市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年至2017年,天津市各级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7.9万件,其中调解结案7.2万件。
夯实基础 织密调解组织网络
“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开庭。”随着仲裁员话音落下,庭审正式开始。庭审现场除了案件相关人员外,旁听席还坐着几名调解员。原来,这还是一堂庭审观摩实践课。
“天津市开展调解员培训班,除了学习理论知识外,还十分重视实践学习。通过开展庭审观摩实践课,学员可以直观感受仲裁庭审活动,准确掌握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2014年以来,天津市人社局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启动“和谐筑网”行动,打造市、区、街道(乡镇)、行业(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行“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对全市调解员进行免费培训,提升调解员的能力和素质;将调解工作纳入全市工作考核内容,以考核倒逼任务落实,着重解决调解组织有没有、调解队伍专不专、调解工作实不实的问题。截至目前,3家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挂牌成立,20家区级调解中心也在各区仲裁院相应成立,240家街道调解组织、35家行业商会调解组织成立运行,规模以上企业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0%以上,万名调解员持证上岗。
加强衔接 提高调解组织公信力
2017年,北辰区西堤头镇因环保督查关停了137家企业,涉及职工1305人。为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西堤头镇调解中心与北辰区仲裁院联合办案,梳理矛盾焦点,就企业政策性关停不涉及企业违法解除合同等问题达成共识,使职工放弃了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天津市高度重视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工作。该市建立仲裁员包片负责制,每一名仲裁员负责联系若干个调解组织进行具体指导。有的仲裁院定期请调解员到仲裁院现场接待咨询、调解案件、观摩仲裁庭审。调解组织办案过程中,调解员与仲裁员充分沟通,就案件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论证,避免对同一企业、同一事由前后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此外,天津市积极推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请置换的调解协议,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立足行业 扩大调解组织覆盖面
2016年6月19日,圣斯克家具有限公司停工事件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得到了圆满解决,该公司恢复生产运营。这期间,天津市家居商会调解委员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停工事件一发生,家居商会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派人与圣斯克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方案,召开商会会长紧急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同时,调解委员会联合津南开发区管委会,稳定厂内员工情绪。此外,调解委员会还向社会各界寻求支持,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实现尽快复工。在天津市家居商会调解委员会的积极努力下,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面对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量大、分布面广的特点,天津市在矛盾多发的非公企业建立专门的调处点和巡视点,对风险随时防控。如在家居商会,95%以上的企业都是争议多发的民营小微企业。天津市人社部门联合工商联深入家居商会,帮助其建立调解委员会,并聘请了12名调解员,分派到矛盾多发的家居卖场、建材、家具、家装4个巡视调处点,随时监控调处劳动争议。此外,该市还在工业园区、专业市场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矛盾争议调处工作点,随时解决矛盾纠纷。
示范引领 促进调解组织健康发展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巩固成绩,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在今年年初的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大会上,天津市对100家示范调解组织进行了命名,并由示范组织代表做了经验介绍,供全市调解组织学习借鉴。
自2016年开始,天津市人社部门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组织开展了“百家示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评选活动,从规范化建设、硬件建设、队伍建设、预防机制、制度建设、作用成效等6个方面入手,在全市评选了100家示范调解组织。
为鼓励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天津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3部门定政策、拿举措,在激励上下功夫。人社部门将建立调解组织的情况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条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诚信A级评价体系范围;工会组织将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情况作为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天津市模范集体评选的重要条件;工商联将建立调解组织的非公企业单位优先纳入百强民营企业评选范围。
“通过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全市形成了高效、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服务平台。天津市各级调解组织年均处理争议1.8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3.4%。”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