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8年5月入职某酒店工作,担任西餐厅服务员一职。由于经营需要,酒店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周某入职后,酒店给其发放了两套工作服,同时收取了300元“服装费”。一个月后,酒店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对此无异议。但当周某拿着工作服退还给酒店并要求退还300元时,遭到拒绝。于是周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庭审中,周某认为酒店不应收取员工财物,自己离职,酒店更应全额退还相关财物。酒店辩称并非收取员工财物,而是把服装出售给员工,员工自愿购买,这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周某要求退钱时工作服已经穿了一个多月了,不具备“退货”的条件,因此不应退还费用。
那么,酒店收取员工“服装费”,应如何定性?
【案件评析】
首先,作为用人单位,酒店不能收取员工财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次,酒店所说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成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该酒店没有取得销售服装的资质,若如酒店所言出售服装给他人,则涉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即便是酒店有服装销售资质,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关系,穿工作服属于工作需要,酒店应无偿提供;若要出售,也只能销售给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比如客人),而不得销售给本酒店的劳动者。因此,酒店所称的一般市场交易行为,实际上是非法收取了劳动者的财物。
最终,仲裁委裁决酒店退还周某“服装费”300元。(广东省深圳华创印刷有限公司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