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约定

2018.09.0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此,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生产线更新换代就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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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当时劳动合同是那么约定的,可是现在我回过神来了,这个条款对我很不公平,就是公司想啥时候‘炒’我都行,还不用承担责任。这怎么办?”劳动者杨某日前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他所遇到的难题。

1年前,某机械生产公司从国外购置了一条新生产线,急需招聘熟悉这种生产线操作和维护的技术管理人员。杨某恰好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便迅速录用了他。公司在与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但在到期前,如果发生生产线更新换代的情况,双方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杨某当时也没太在意,就签字了。谁知,由于公司所在行业转型升级加快,这条生产线不到两年的时间就需要改造升级成其他型号了。于是公司便向杨某提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突然间被“炒鱿鱼”,杨某这才觉得之前合同约定有问题。

接待他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项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此,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生产线更新换代就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最终,经过监察人员的执法,公司向杨某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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