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换挡、新旧动能转换相互叠加,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部分地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处理好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要做到“刚柔并济”。
以“刚”为先
所谓“刚”,就是要严格执行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性要求,严把各个程序环节,确保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方向和结果无误。
核对代理人身份。很多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立案阶段甚至是整个仲裁审理阶段均是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或部分劳动者代表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一手包办”。这种委托代理行为可能会给案件处理带来风险:一是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存疑,不一定能代表当事人的申请意愿;二是当事人不参加仲裁活动,可能影响仲裁机构充分了解案情。因此,核实代理人的身份是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关键点。仲裁机构须在立案环节逐一审核仲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确保申请、委托意愿的真实性。同时,要与申请人积极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及调解意愿。
严格送达程序。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常发生在经营困难、停业或倒闭的企业,处理这类案件的难点之一是企业负责人可能会出现失联的情况,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因此,仲裁机构须严格执行法定送达程序,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被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注重审理时限。及时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安抚当事人情绪,妥善化解争议的关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通知期限,仲裁机构须将案件审理工作严格控制在法定时限之内,避免久拖不决,激化矛盾。
以“柔”取胜
所谓“柔”,就是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发挥仲裁制度的优越性,促成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效化解。
勤沟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须多与案件当事人沟通,倾听当事人诉求,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通过说理释法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安抚和劝解。
多联动。仲裁机构在审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可以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
促调解。在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要引导劳动者树立“有争议先调解”的维权意识,并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抓住立案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三个关键环节。此外,充分调动具有调解意愿的劳动者的调解积极性,营造调解可以“定纷止争”的舆论氛围,促成调解的实现。(山西省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