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为农民工设工资预储账户

2018.09.03
津市建委近日下发通知,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资预储账户,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 根据通知,施工单位等劳务用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八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施工单位直接雇用农民工,要做到按时足额支付;采取劳务分包作业的,强化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天津市建委近日下发通知,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资预储账户,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农民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

根据通知,施工单位等劳务用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八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施工单位直接雇用农民工,要做到按时足额支付;采取劳务分包作业的,强化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落实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施工单位应使用预储账户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底,对照劳务用工名册审定劳务分包企业拟定的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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