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1620元/月

2018.08.27
江苏省宿迁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174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20元/月,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经过调整,宿迁市市本级及各县区将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至1620元,上涨幅度6.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至14.5元,上涨幅度达7.4%。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174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20元/月,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经过调整,宿迁市市本级及各县区将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至1620元,上涨幅度6.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至14.5元,上涨幅度达7.4%。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阳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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