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武口:“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不合法?

2018.08.23
近日,小李来到大武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投诉其所在单位克扣工资,原因是因为小李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监察员马上联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对其讲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劳动监察员的个人观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存在克扣工资的法律风险。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仲裁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态度基本上是不支持。裁判逻辑很简单,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

    近日,小李来到大武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投诉其所在单位克扣工资,原因是因为小李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监察员马上联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对其讲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劳动监察员的个人观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存在克扣工资的法律风险。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法院仲裁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态度基本上是不支持。裁判逻辑很简单,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需特别注意的是,“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并不仅仅限于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那么简单。劳动者如果善于运用法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可能支付更多的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将面临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看到上面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们可能就担心了,没有惩罚措施,那劳动者不是想旷工就旷工,那用人单位人员管理怎么办?

    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绩效、全勤奖等方法代替“扣除三天工资”的制度,避免法律风险。例如劳动者旷工除扣除当天工资外,当月全勤奖为0,并且将出勤与绩效挂钩,按比例发放。用人单位在制定、优化公司制度时,一定要免去简单粗暴并且可能有法律风险的制度,利用其他小方法,将员工工资、绩效、奖金等作为奖励。

    听完劳动监察员的讲解后,小李和用人单位握手言和,用人单位表示不再扣罚小李的二天工资,只扣罚小李当天旷工的工资。(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社局 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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