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育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8.08.20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黄某到某电业公司上班,岗位为办公室职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黄某未婚先育,生育一子。电业公司了解情况后,以黄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黄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处理结果 裁决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政策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黄某到某电业公司上班,岗位为办公室职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黄某未婚先育,生育一子。电业公司了解情况后,以黄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黄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处理结果

裁决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政策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罚款等,而不等于黄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电业公司以黄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合法解除。电业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河南省信阳市人社局 周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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