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砸了林某的车,但又不是在公司里,对公司经营秩序一点影响都没有,凭什么被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庭上,陈某仍然对自己的遭遇愤愤不平。
几个月前,陈某和上司林某因工作任务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的嫌隙越来越大。一天下午下班后,陈某在离公司不远的马路上拦住了开车回家的林某,和他理论起来。一顿争吵过后,怒火中烧的陈某抄起路边的石头,把林某的车给砸了。
最终,此事经过警方处理,陈某向林某赔偿了修车费用。陈某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几天后,他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认为他此次砸车事件性质严重,无论陈某怎么解释,也不肯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气不过的陈某便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其中写明,员工故意损坏公司财产或对同事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陈某砸林某的车虽然发生在公司之外,但是仍属于对同事财产造成损害;且砸车行为是因工作原因而起,事件发生后公司内部议论纷纷,给团队管理和员工士气造成了严重影响。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触碰了公司的管理底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请求。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的砸车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司外,且已赔偿了林某,但这一行为是因工作中的纠纷而起,理应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在公司对此有相应制度的情形下,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