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依托互联网 别忘织密保障网

2018.06.13

近年来,共享经济理念蓬勃发展,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而产生的商品、技能、知识共享和服务交易等新型业务模式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传统商业格局以及用工模式也在悄然发生着深刻改变。

当劳动者的工作半径从有形的车间、办公室,拓展到无形的网络,如何界定运营主体与以服务人员身份出现的从业者间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厘清?这仍是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

谁是“网约工”的“真东家”

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群体,即俗称的“网约工”。庞大的从业者基数,加之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应新业态要求,使得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发态势。

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根据调研,2015年至2018年第一季度,法院共受理网络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案件188件,六成以上的诉求是劳动关系确认;在审结的171件案件中,超过84%的案件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早在2013年,我国第一起网络约车平台与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就已走进公众视野。记者查阅以往的案例发现,名义上同为互联网平台用工,对从业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结果却可能迥然不同。

以“好厨师”案为例,从业人员张某根据上海快乐公司运营的“好厨师”APP派单,上门提供烹饪服务。为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押金收据、工作服、背包以及其他类似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而公司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并提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证明。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然而,通过“美美哒”APP提供服务的美甲师冯某在劳动关系判定上却得到相反的结果。法院认为,冯某与平台之间签订信息服务协议后接受业务信息安排,但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地点,因此无法确定冯某受平台所属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指出,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义务,可能在有些条款里面故意放松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导致其与劳动者之间看上去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从属性时不需要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是否提供劳动等所有条件出发,应选择最主要的因素进行判断。

北京朝阳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认为,劳动者通过“互联网+”模式获取业务大致有三类情况:“第一种是指派业务,消费者把消费信息告诉平台,平台又指派给劳动提供者;第二种类型是共享业务,平台获取消费信息后,会将信息广泛分享或者说共享,潜在服务者根据一定规则进行‘PK’,产生具体劳动力提供者进行服务;第三种是混合型,劳动力提供者既可接受平台指派,也可以通过获取信息自主选择进行服务提供。”他指出,对于不同经营模式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并不平等的“结盟”

“有时一个差评就意味着一天的活白干了。”快车司机聂师傅说,当乘客下车时,他会适当提醒:“麻烦给个‘五星’。”互联网平台为追求服务质量,“以罚代管”并不鲜见,像快车司机或外卖骑手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者却并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空间。

“网约工”的议价能力低不仅体现在遭到“处罚”的问题上。行业“红利”结束后,之前因高收入涌入平台的司机,对于收入分成等涉及自身利益的制度变化同样无可奈何。

“以前补贴多,这两年补贴越来越少,收入也跟着‘缩水’。”虽然如此,快车司机邹师傅对于他所在平台今年3月推出的号称“年入16万不是梦”的“平台司机收入保障计划”同样不认可,“进入这个计划就相当于成为专职司机,每年预计到手10万元左右,但要随时听从调度,人家让去哪就去哪,每天差不多要干14小时。可要不加入,就会遭遇不公平的派单和收入政策。”

此外,靠完成计件承运任务获得收入的机制也会让不少专车快车、代驾司机陷入疲劳驾驶,甚至出现意外事故。“我是网络代驾司机,工作中被车撞伤骨盆,多处骨折,可公司却没有理会。我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合作协议,不坐班也没有固定工资,像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吗?我去仲裁委询问过工作人员,他们也不敢确定有劳动关系。这场官司到底能不能打?”在线上法律咨询平台,像这样迷茫而焦急地等待着“答案”的“网约工”并不鲜见。他们“势单力薄”,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能力有限,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往往最后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传统劳动用工致力于用劳动关系长期化制度保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与忠诚,如今,劳动关系双方正走向相互投资、共同受益‘结盟’。这种模式符合公司实现灵活用工的需要,能够快速调整经营规模,免去裁员和招聘的苦恼,也不用考虑奖金、保险、退休金之类的繁琐事务。”广东工商学院副教授何沿表示,“但在现有条件下,大多数劳动者并未强大到可与互联网平台这样的‘疑似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合作、对等共商。”

非正规就业也应得到正规的保护

“钱都是一笔笔挣出来的,待不下去了就回老家。”在58同城平台从事上门家政服务的姜阿姨表示,自己现在就跟“单干”的个体户差不多。她的同事流动性也很高,对于所从事的职业并没有归宿感和安全感。

“国家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变局对原有职业结构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信息化社会的新阶层体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讲师杜鹃及其调研团队得出结论,“平台新‘制造’出来的就业岗位,实际上继承并强化了非正规就业的问题。如何在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的同时,有效遏制资本野蛮增长,重新反思劳动价值、尊重劳工权益,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不能规避的问题。”

在热情拥抱互联网的同时,新时代的劳动者也应处于劳动权益保障网的荫庇之下。“一方面对劳动关系认定要慎重,为新业态发展留出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要以公权力强制干预的方式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强弱差异,给予劳动者以倾斜性的保护。”何沿认为。

“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将成为我们在案件审理中考量的重点。”在对近年来法院针对互联网平台劳动争议司法实践进行说明时,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指出,一是要遵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把握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尺度;二是要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基本原则,在维持用工关系多样性的同时,对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等,需要进行同步的制度创新;三是要对新型经营模式给予适当宽容,法院应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尊重“互联网+”等多样化用工模式,保护并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李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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